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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蔡岩红 几天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又成了人大代表讨论、关注的热点。他们纷纷表示,此次的修改,尽管涉及的文字少,但意义深远。 广西代表团王汉民、马飚代表在分组审议时提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最后一款“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的规定不妥,随着中国加入WTO的临近,这样写不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的要求。 邹节明代表表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所需要原材料购买问题,既然合资企业可以这样做,国内企业也应该这样做,这样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 詹宗佑、王书庆代表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应纳入市场,这有利于对外开放。建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在“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后面增加“个人”。 韦文林、韦清文代表提出,我国原材料、劳动力价格低,外商对此很感兴趣,但我国引进外资,要注意引进对中国经济发展、人才培养有利的企业,科技含量要高。 四川代表王安称,该法修正案草案第九条规定:“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上购买。”建议修改为可以在国内外市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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