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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诉讼为何愿打“专家”牌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12日10:43 法制日报

  目前在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了一些当事人请求法学专家、学者为其专门提供法律意见,并将该法律意见提交法庭向法官施加影响的现象。对此,有人说,专家介入案件审理,有助于司法观念的革新,判决质量的提高,也有人认为,专家的一纸“法律意见”冲淡了治学品格,更有人提出,专家意见渗入案件审理是一种新形式的腐败。那么,当事人为什么会“迷信”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到底对法官会产生什么影响?

  专家对法官深具影响力

  范立波(武汉大学哲学硕士):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专家意见对法官判决的影响是明显的,这种明显的影响力使得当事人请专家学者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做法,正在成为一种自发的普遍现象,这里面有丰富的法律社会学方面的原因。专家意见具有影响力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法官本身不是专家。如果法官本身就是专家,他对自己审判的案件具有独立而成熟的看法,一般地说,他就不会理睬其他专家的意见。相反,一个非专家的法官,在审判时不仅会考虑当事人提供的专家意见,而且还会主动向专家征求意见。专家意见对这类法官深具影响力。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供给决定于需求,专家意见的供给实际上决定于法官对专家意见的需求。我们所讨论的现象,实际上反映了我国法官严重非专家化的现状:由于自身素质问题,虽然法律赋予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利,但是许多法官并没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因此专家意见对于法官来说才成为权威,才具有影响法官审判的力量。

  游振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官大多不是专家这是事实,但是,并非因为不是专家才需要专家的意见,而恰恰相反,非专家的法官要么更不重视专家的意见,独断专横;要么利用专家意见达到自己不易达到的目的。倒是学者型法官反而更深入研究专家意见,然后再决定是否取舍。

  商建刚(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些专家学者往往是法庭审判法官的老师。我也经常听到有些专家说:“哎呀,某某法官是我的学生!”实际上,我们的法官还是比较尊重专家的,有的还希望到专家那里再读研究生班或者拿个硕士学位什么的。因此,这样的“关系”往往能为法官依专家意见下判找到“合理的依据”。不知道这是不是一种新形式的腐败。当然,可能有些专家学者的意见没有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其实,到底影响不影响最清楚的是提供该意见的专家学者。假设专家明知自己的意见不会被法庭所接受,还出具该意见,这不是“傻子”吗?因此,我的结论是,已经提交给法庭的专家意见一般是有作用的,没有作用的专家意见也往往不提交给法庭。

  “专家意见”渗入审判,利多?弊多?

  华玲(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1999年审结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政诉讼案中,著名行政法学者马怀德教授义务作原告田永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马教授成功地将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中的“公务法人”理论运用到个案中来。随着原告的胜诉,这起案例也被收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使得法院把司法审查的视角拓宽到教育行政管理领域,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行政法学的理论发展,都有着积极意义。这样的专家介入案件审理,可以说是多多益善,应当欢迎。

  赵志刚(检察日报社):目前,很多司法实务部门在聘请专家当咨询委员会委员,这是一个好现象。这些专家,都是在他所研究的领域有一定建树的,他的意见应当有指导作用。

  范立波:对于素质不高的法官来说,当事人提供专家意见,可以帮助法官正确判案,这样的专家意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当事人提供的专家意见往往是对自己有利的意见,这些意见并不一定公正,一旦法官只重专家而对专家意见缺乏足够的鉴别能力,这些专家意见就可能影响到司法公正。因此专家意见既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也可能影响到司法公正。

  李修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要求著名的法律专家学者为其提供法律意见是可以的,就和当事人向专家学者咨询得到答复一样。当事人可以据此调整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从而形成自己的意见。在诉讼中答辩、辩论时,可以把这些当作自己的意见,但不应把专家意见像代理意见一样,在庭审中向法官出示,这样肯定会影响审理的公正。固然,专家学者对专业知识掌握比较全面,对案件的看法有其独到之处。但是如果是当事人请其发表意见,一般地讲,有可能出于利益关系,他的意见会对一方当事人有利,至少会倾向于一方当事人。这可能会影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倾向。

  商建刚: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审判时是要与社会舆论隔绝的,不能受舆论影响,媒体也不能以自身的影响来干扰法官。因此,专家的书面意见只提供给当事人,是没有关系的。与英美法系国家相反,我国的社会舆论没有和法官隔绝,而是和法官紧密联系。社会舆论干预、影响法官独立判断已经受到了人们的批判,然而,专家意见的影响力有时远远超过了社会舆论。毕竟,社会舆论大多是老百姓的观点,专家意见是有成就、有影响力的学者的观点!

  华琳(某报特约记者):学者应该关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但是目前个别专家学者许多时候仅仅醉心于构建一个自给自足的所谓的理论体系,在真实世界面前他们往往饮马长江裹足不前。这样的法学专家,即使介入审判实践,也很难想像他们对司法实践能提供什么真正有价值的独立见解。

  罗勇刚(四川省宜宾高县人民法院):影响司法公正的只有法官自己,专家意见对司法公正不能直接发生影响。现实环境中,法官整体素质的低下使其判断根本不具有“权威性”,造成社会主流认为专家意见、权力、舆论才是司法公正的标准,这样的认识又反过来影响法官的自主思维,影响法官的判断。应当说,法律知识越多的法官越容易接受专家意见,而法律知识较少的法官更容易将权力或舆论作为司法公正的标准。相比较而言,专家意见更有可取之处。

  私利会不会冲淡治学品格?

  黄辉(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众人眼中,代理品格意味着倾向性,即为委托方的利益阐述理由,可能具有片面性。治学品格在于言之有理,在于严谨,在于认真。是不是治学者就不能进行法律代理工作呢?一位法律专家,接受委托后认真严谨地研究委托方所提供的事实证据,根据其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和认识,形成言之有理的代理意见,不能认为这一行为与治学品格相违背。代理品格与治学品格并不冲突,法律专家进行法律代理的实务工作有益于中国法律事业。

  游振辉:专家治学与专家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意见是两回事,因后者有利益在其中,必然与前者的超然与追求真理相冲突,如果再加上专家利用自己的社会地位或人际关系为一方当事人利益给有关方面施加影响,那必然会波及司法公正。因此,专家应以良好的治学品格为立足点,保持专家的风范,切勿因私利而伤“大雅”。

  华琳:不能排除这样的情况:有些曾经很认真努力做学问的专家学者,在功成名就之后,受到“盛名之累”,成为公众人物,而且担任了过多的社会职务,参加了过多的社会活动,投入专业学术研究的时间和精力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多时候只能吃老本,很难提出新的学术创见,而其对案件审理的介入,往往是借助自己已经打下的“江山基业”,借助自己在学界的名气来影响法院的审理。有时候专家介入案件审理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仅仅是因为金钱利益的驱动,而我始终认为,专家学者,必须具有陈寅恪先生所谓的“自由之精神,独立之思想”。被物质利益异化的所谓专家学者,已经失却了学者的良知与对社会的真诚关怀,这样的专家还是少介入案件为好。

  黎城苏铁:俗话说: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并不是说专家学者只能埋头读书作学问,而不应去关注司法实践,而是说专家学者的社会定位很明确,他们的作为,应该是他们的社会角色使然。如果专家学者真的想要在诉讼中发挥实际作用,那么,有两条改行的出路:做法官或者做律师。否则,必然是越俎代庖,会对其自身治学品格产生消极影响,严重的甚至使其声誉受损。如此得不偿失之事,应该是每一个专家学者治学的大忌。

  法官会不会被“专家意见”所困

  王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法律专家关注民生应予鼓励,但他们发表法律意见时也应注意。我的一位老师就曾吃过一次苦头。一次,一家电视台的一位记者来学校采访我老师,让老师谈谈对正在审理的一桩案子的看法,并提供了一些案件材料。老师看后,便开始面对镜头说:“根据你们提供的材料,并且是在假设这些材料都真实的基础上谈谈我的几点看法……”老师以为他加了“前提”,他的话应该没问题,但晚上电视台播出时,前提被“咔擦”掉了,只有他所谈的具体“看法”。老师正想跟电视台作番抗议,一方当事人主动找上门来了,他握着老师的手说:“感谢您昨天给我们说了话,我就信得过您,所以我昨天特地请记者来采访您……”原来记者就是一方当事人“派”来的。而在外人看来,老师是明显在为一方当事人说话。

  邵铤(山西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一桩极为普通的购销合同纠纷案让我记忆深刻。当时我受被告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开庭时,对方代理人在作自我介绍时说,他来自祖国首都,是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说尚有另一代理人是北京××大学的教授,法律专家,因工作较忙今天未能到庭,但他带来了这位专家对本案的法律意见。我注意到合议庭的法官们津津有味地听完了对方代理人的介绍。庭审中,对方代理人花了较多的时间,似乎极力要说明那位没出庭的“专家级”代理人的法律意见有多么重要,以至于庭审前提交给某省政府后,政府领导给予了“高度重视”,在法律意见上作了批示,试图以此对合议庭施加压力,好在审判长虽然也紧张了一下,但并没有采纳对方提交或者暗示的所谓“法律专家”的意见,我代理的这一方胜诉了。

  “品格优于知识”,这是著名的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科尔斯的一句名言。法律专家应该具有博大精深的学识,同时也应具有正义和高尚的治学品格。人们对法律专家尊重,也包括了对其治学品格和高尚情操的尊重。

  商建刚:法律专家对于一个未决案件发表意见,影响法官,这是一种什么行为?是理论研究行为还是实践行为?若是理论研究,完全可以把自己的观点发表在学术刊物上。在恒生电脑公司诉王洪网上名誉权侵权案终审判决前,我在《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上看了一小段梁慧星研究员对于案件意见的文章,恰好该案件终审判决与该评论基本一致,真应了港台片的片头声明“本故事情节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如果是实践行为,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出庭,发表其观点。我知道专家很忙,有些专家也没有律师执照,但是专家可以公民身份代理,其代理形式可以不出庭,发表书面代理意见即可。这样一来,专家的观点可以堂堂正正地提交法庭,合情合理地“影响”法官。

  碧吉:专家不要轻易以当事人的单方事实为基础发表意见,更不要发表与毕生的信仰———公平和正义的理念———相违背的不负责任的意见。如果有被当事人利用的情况,应尽早声明,并追究利用者的责任,以挽回对自己的不良影响。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在当前法官素质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专家意见对司法公正反而有促进作用。

  专家,口出意见当慎重

  游振辉:专家学者的意见之所以被重视或对法官产生影响,就在于我们长期以来没有摆正法理与司法实践的关系。我认为,法官不能被已有的法理束缚住,不要一味让活生生的案件来证明某个理论的成立,而是要立足于活生生的案件,以基本的社会公平为理念,该突破现有理论框架的就要突破。实际上法官们应当为法学理论的发展作出自己的独特贡献。有了这样的心态和求索精神,就不会被什么“专家意见”所困了。

  商建刚:有时候,有些法官的确非常负责,非常认真,但是他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有些法官有想法,有观点,但是,他们没有办法把自己的观点体现在案件的审理、判决中去!这不是法官的悲哀,这是司法制度的悲哀!作为一名律师,我从来不怪某些法官个人,他们有时真的很可怜!为什么一直以来一些法官不学习呢?因为法官不用学习!一般案件听合议庭的,疑难案件听审判委员会的,特别疑难的报请最高院!法官只要不出错、不被“错案追究”就行!要实现游振辉法官提出的志向,有待于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更有待于真正的司法独立。也许,这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关键。

  秦秀敏(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法官):专家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为其提供“法律意见书”,如果该专家不是代理人,法官根本不需要考虑他的意见。案件在庭审辩论终结前,事实还处于没有查清的状态,此时任何人的意见都只是一家之言。虽然很多案件在起诉前或在诉讼中,新闻媒体广泛地参与了,但公众所接触到的事实还不是法律事实,还需要用证据来证明。专家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没有参考价值的。如果专家作为案件的代理人,那么法官只需把他的意见看成一般的代理意见,不必当作权威的法律专家对此案作出的评论,这与他在案件中的身份是相符的。否则每个有专家参与的案件不就都是专家代理的那一方获胜了?

  黎城苏铁:当事人提供专家意见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完全取决于法官。应当理智地看,专家学者也是凡尘中人,虽然他们法学理论水平高,但对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未必看得很准,当他们直接对某个具体案件发表意见时,法官要持审慎甚至怀疑的态度。如果说专家学者的书面意见在诉讼中起作用的话,它的作用好比是一把双刃剑:介入得好,有可能起一些指导、参考甚至制约作用;介入不当,则往往适得其反,甚至有喧宾夺主、“指手划脚”之嫌。因此,我想,不管怎样,任何法官都应有这样的“魄力”,即你说你的,我审我的,此时的“我行我素”用在法官身上,绝不是独断专行,而是坚持独立审判的可贵品质。因此,对于一个坚持独立审判的法官来说,专家学者的意见不会也不应当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报记者高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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