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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监察局发出警告:越权收费要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12日14:30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吴华东)日前,市物价局、监察局发出警告: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凡擅自制定、调整价格、越权审批收费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将受行政处分。

  市物价局、监察局强调:对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违反《价格法》和市人大《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决定》的规定,擅自制定、调整价格,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或审批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行为,可提请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对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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