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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镇退役士兵落户粮关系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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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3月13日09:47 河南报业网
本报讯 日前,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在城镇安置的退役士兵落户口、粮食关系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为退役士兵参与社会活动和就业竞争提供方便条件。
通知规定:城镇退役义务兵回原征集地安置的,公安部门凭当地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和本人的退役证办理落户手续;城镇退役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退役时允许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属于外省来豫的,由省级退伍安置部门审批,属于省内跨市、跨县区的,由有关省辖市退伍安置部门审批;退役义务兵入伍前系农业户口,服役期间其全家经批准“农转非”的,本人在部队荣获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经省审核备案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有条件安排工作的,退役后落非农业户口。经省级安置部门批准并在我省安置的转业士官,安置地公安部门凭《河南省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和当地安置部门的介绍信以及本人的退役证办理落户手续;确需在省辖市辖区内调整安置的转业士官,还须有省辖市退伍安置部门的审批件;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自谋职业或经部队批准作复员安置的,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允许落城镇户口。粮食部门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办理城镇退役士兵的粮食关系;对往年因工作单位未落实至今未落户粮关系的城镇退役士兵,也按新规定办理。(李建华 张遂安 张士栋)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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