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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拆除遇难题 国土局法院说法不一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13日13:55 南方网

  本报讯 (记者游细平)两年来,龙岗国土分局对40多宗违法建筑作出了拆除的决定,并向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岗区人民法院通过调查,只对其中的4宗裁定予以执行,其余均认定执法程序和适用法律不当,不予执行,此事在进行违法建筑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中产生了极大反响。

  龙岗国土分局:法院不批准违建拆除

  前段时间,市人大代表在龙岗区对违法建筑执法进行检查,来到该区爱联〓吓村时,龙岗国土分局洪副局长介绍说,该村又在未向国土部门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龙岗中心城龙翔大道路边的绿地770平方米,严重影响规划,去年1月国土局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并于5月向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月,法院裁定,该建筑不严重影响规划和交通,不予强制拆除。龙岗国土分局向代表们汇报说,两年来,对作出限期拆除处罚决定的三层以上的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决定,规划国土部门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这样的案例有40多宗,但法院批准执行的只有4宗。龙岗国土分局认为,既然是1999年3月5日后抢建的违法建筑,就应当拆除。

  此事在人大代表中产生了极大反响,代表们认为,违法建筑的鉴定权应属职能部门国土局,法院无权进行鉴定。

  龙岗法院:不予执行有法律依据

  对此,记者昨日采访了龙岗区法院行政庭庭长陈进标,他解释说,除去不受理及国土部门撤回申请的,两年来,该院受理了27件国土局申请拆除违章建筑非诉执行案件。法院对每一宗案件都十分重视,做了详细的调查。对国土部门作出的决定,法院裁定的依据是,国土部门适用法律是否恰当,适用程序是否合法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如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不合法或认定事实不清楚,法院可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吓村综合楼属违法建筑,虽占用了绿化地,但此建筑物在规划红线之外,且不严重影响交通和规划,因此,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对于人大代表认为违建的鉴定权属职能部门国土局,陈进标认同这一说法,但他表示法院有权去调查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

  陈进标还解释说,对27件案件,法院分多种情况进行了分别裁定。

  记者向市国土局、龙岗国土分局采访处罚决定的详细情况时,有关负责人均以担心影响与法院关系为由,不愿对此事做更多的解释。

  27宗违建裁定情况

  序号 裁定情况 1 4栋未经规划,未经国土局批准擅自兴建的住宅准予执行拆除;

  2 7幢因经原宝安县城镇整体规划为住宅区的土地,办理了二证一书或一证一书,交纳了工商费等一切费用,不准予执行;

  3 6幢是经镇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后经村民集体抽签所得的住宅使用地,并向村交纳了地价款,也不准予执行;

  4 1幢是由村委批准在荒地、旧住宅地基础上建设的,不影响友邻关系,不准予执行;

  5 1幢二层库房在原规划区内兴建,不准予执行;

  6 5幢因为拆旧建新而兴建的,不准予强制执行;

  7 1幢在林果场内擅自兴建用于生产性的综合用房,不准予执行。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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