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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连南一银行出具虚假验资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13日15:16 南方网

  本报讯 (记者邹高翔)由于开具了一纸虚假的《企业资金信用证明》,中国人民银行连南瑶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连南人行)要为一家“皮包公司”承担192·6万元的债务。近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为持续近6年的纠纷画上句号。此案警示有关机构出具验资证明时一定要“验明正身”,否则会惹祸上身。

  1994年1月,连南县万丰水泥厂在申办企业营业执照过程中,要求连南人行计划金融股出具注册资金证明。1月3日,该股在《企业资金信用证明》上签署“经调查核实,该企业资金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公章,证明水泥厂有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1月28日,水泥厂领到了工商营业执照。后来,连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六施工队(以下简称施工队)为水泥厂做工程,被拖欠工程款、利息、信用金,于1995年4月将水泥厂告上连南县法院,该院于1996年6月判令水泥厂支付欠款192·6万元。但到了执行阶段,法院发现水泥厂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是一家“皮包公司”!

  那么,水泥厂300万元的注册资金又从何而来呢?施工队认为,正是连南人行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使他们相信了水泥厂的经济实力,落得无法追偿债务的结果。1999年11月,施工队向清远中院起诉连南人行,要求其赔偿水泥厂造成的债务。去年5月,清远市中级法院判令连南人行赔偿192·6万元给施工队。

  连南人行不服,提起上诉,称计划金融股干部在《企业资金信用证明》上盖公章是个人行为,不具备验资效力;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的管理部门,并非金融机构,没有验资资格;水泥厂得以注册登记,是工商行政部门审查不严、工作失误造成,与人行无关。但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连南人行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该行作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本身就属违反法行为,这一行为使水泥厂的虚假注册资金得以确认,连南人行对因此引致的法律后果应承担过错责任。清远中院判决连南人行在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金额以内,对施工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广东省高院遂维持了一审判决。

  目前,施工队已向法院申请执行,连南人行只得吞下自己种下的苦果。(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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