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渭滨国税局竟用咨询费发票代替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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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3月13日16:26 华商报
本报宝鸡专电(记者晓波)宝鸡市机厂街卖水果的个体摊主刘滨近日遇到一件纳闷事:他因为发票不合要求被渭滨区国税局罚款200元后,拿到的不是罚款单,而是一张代理机构的咨询费发票。
刘滨于今年元月份从渭滨国税局领用了一本商业零售普通发票,这本发票用完后,他按规定将存根送到该国税局发票所检查,然后再领新发票。检查过程中,发票所对其中一张编号为1055882的发票提出疑问,并让刘当时就去购货单位找来了此票的第二联复印件,经核查刘并未偷漏税。可是发票所坚持认为该票填写过程中有错误,并说要罚款700元。后经刘解释改罚200元。刘当场交了钱,拿到的却是一张宝鸡国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税务代理专用发票,项目为“咨询费”。
刘滨对此事提出疑问认为:一、既然是罚款,就应由税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出具罚款收据,怎么能用代理发票?二、按上级通知要求,税务代理机构已于1999年11月底与税务机关彻底脱离,现在咋又让代理机构行使执罚权力?此事刘滨已经向有关部门作了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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