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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李兆龙先生遇到了一件麻烦事,未婚妻王丽萍怕自己日后人老珠黄,未婚夫另觅新欢,便要求李先生到公证处作终生对王小姐忠贞的公证,否则不与结婚。李先生为此大伤脑筋,束手无策。 据李先生介绍,他与王小姐青梅竹马,相恋4年,双方商定择日登记结婚。孰料,王小姐却在这紧要关头,要求他终生为其忠贞,否则今后夫妻的全部财产归属王小姐,并要求李先生到公证处对此作公证,否则不与结婚。李先生为此困惑不已,不作此公证,未婚妻必定会误以为自己不爱她,会拂袖而去,如果作了公证,自己到底又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公证处:具有法律效力 成都市公证处副主任屈心彪:公证的内容首先要合法,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明确提出夫妻之间有忠贞的义务,但是,将现行《婚姻法》中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延伸,夫妻间就有相互忠贞的义务,广东也已经明文规定禁止包二奶,因此作忠贞公证是可行的。 律师:不具备法律依据 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兆进认为,现行《婚姻法》并未提出夫妻忠贞的义务,那么作夫妻忠贞公证便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与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条款相抵触;此外,忠贞公证在操作上很难,忠贞与否只有自己最明白,要掌握不忠贞的证据很难。 社会学家:是历史的倒退 成都市社会科学院一专家认为,夫妻忠贞应是道德调整的范畴,纳入法律来规范,只能说是社会文明的倒退。(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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