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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检察院对刘永旭疯狂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作出公正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14日10:04 四川青年报

  一审:“被告人刘永旭、魏勇、谢守凯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3年、3年……

  再审:维持原判。

  经抗诉改判:“判被告人刘永旭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魏勇、谢守凯有期徒刑5年。”

  刘永旭纠集20余人疯狂打击报复、故意伤害举报人的案件在绵阳市检察院历时两年多的监督、抗诉下,日前终获公正判决。

  1996年5月,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李家桥村刘某等20余户村民联名向涪城区监察局和检察院检举、控告刘永旭在任二社社长期间涉嫌经济犯罪问题。1997年6月刘永旭得知此事后,即纠集亲属谢守凯、魏勇等20余人,于6月23日下午携带木棒、菜刀、匕首等凶器,将刘某等二人砍成重伤,又将阻止他们的妇女刘某、王某打成轻伤后,逃离现场。

  该案侦查终结后,由涪城区检察院于1998年1月20日以被告人刘永旭等犯故意伤害罪向涪城区法院提起公诉,先后经涪城区法院一审再审。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被害人刘某等仍不服判决,向绵阳市检察院递交了申诉状,检察院经调卷审查,认为被害人申诉有理,遂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经过两年多的力陈抗诉理由,绵阳市中级法院最终于今年3月2日依法作出了上述改判。(罗文 青年报记者李洪达 实习生 赵继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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