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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读者反映:租赁柜台商品质量无人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14日15:38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拓峰张蕙)昨日是本报“3·15”投诉热线开通最后一天,统计表明,商家推诿责任是消费者最常遇到的问题。

  2001年1月,消费者吴先生在西安市某商城买了件皮夹克,不到半个月,皮夹克的黑色全部掉光。他找到该商场,营业员和商场负责人称皮夹克是浙江人租用柜台卖的,现在浙江人走了,商场对此不付责任。 未央区消协有关人士指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柜台的承租者在经营中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向消费者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承租者追偿。柜台不是以独立的名义出租的,商场对卖出去的商品,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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