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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大河 长河)西安市秦都机动车检测维修场因自立收费项目违规收取“调试费”,被西安市物价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36万余元的决定,同时罚款10万元。对此西安秦都机动车维修场向省物价局提起行政复议。结果,省物价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西安市物价局的处罚决定。 2000年初,西安市物价局根据群众举报,检查西安市秦都机动车检测维修场1998年至1999年的收费情况,发现该场违规收取“公安安全检测车辆调试费”,两年累计收取236万余元。经研究,西安市物价局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236万余元,并对该场处以10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下发后,秦都维修场向陕西省物价局提起行政复议,称西安市物价局的工作人员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将维修场账册抄下来,也没有经过维修场核对,即以维修场自设收费项目为由,将合法收入计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西安市物价局也未给维修场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告知处罚维修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秦都维修场同时辩称,维修、复检费是国家订立的明确收费项目,物价局是否有权收取“调试费”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西安市物价局称,在查阅秦都维修场两年的收入明细账情况时,摘抄了其中的“调试费”并经其负责人签字盖章,符合国家规定。同时,他们于2000年7月11日通过邮局以特快方式向秦都维修场寄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明确向其告知了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因对方地址变动,特快专递被邮局退回。2000年8月30日,他们在省内一媒体上以公告的形式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在法定期限内,秦都维修场未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西安市物价局根据国家、省及西安市有关文件精神,重申秦都维修场不能收取所谓的“调试费”。 陕西省物价局于2001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西安市物价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维持其对秦都维修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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