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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 通讯员林雨 实习生刘妍)河源市城区法院前天对辖区内首宗出售、购买假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景春、于洪林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 经查,刘景春和于洪林分别是吉林省九台市和黑龙江省克山县人。去年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两人以1500元真钞从福建王某处购得假人民币9790元,然后在河源市新市区文明路虹景花园卖给陈某,得款2400元。同年12月12日下午,两人又用3750元从王某处买得假人民币25000元,准备在河源市红星路口卖给汪某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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