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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林劲榆 前天家住闵行区的史先生来电反映,房产商违约在其小区内建造了一幢高层影响了他的采光。接电后,记者昨天到该小区进行采访。 史先生向记者出示了房产商当初向他们推销商品房时发放的宣传材料,从材料上看,史先生家的东南方向应为一幢多层建筑,而事实上在该位置一幢十四层商品房已拔地而起。史先生说,他曾经在冬至那天做过测试发现房间内的日照时间根本不到规土局所规定的一小时。 该小区的房产商承认他们在未取得二期规模批文的情况下,已开始在广告上向一期的消费者介绍二期的房子的高度,保证二期不会影响消费者的采光,但后来公司改变了报批方案。 由于在合同内并没有约定整个小区的规划,所以史律师认为房产商的广告宣传内容,只能算要约引诱,并不构成违约。由于日照时间不够这一点违反了规划部门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举证应由对方来提供。下午记者发稿时,双方进行了协商,消费者提出退房或赔偿要求,房产商则提出赔两个空调来弥补消费者的损失,遭到了消费者的拒绝,双方还将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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