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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16日23:0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6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项司法解释表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说,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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