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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老劳模被判刑 科技领域受贿犯罪让人警醒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18日09:16 浙江青年报

  3月9日早上8点20分,59岁的潘正环在法警的看押下蹒跚地走上余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这位曾经先后4次获得杭州市劳动模范称号的老工程师显得忐忑不安,再过10分钟关于他涉嫌受贿和商业贿赂一案即将首次公开开庭审理。他几次偷偷地回过头去无助地望着旁听席上的家人和几十位一早从老远赶来的老同事、老部下们,但又总是很快地就把头转回去,因为到现在为止,他心里还是弄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到底算不算犯法,自己到底有没有脸面对如此信任自己的家人和同事。

  或许是律师鼓舞的目光让他想起了他们此前对自己的多次分析解释,他内心的道德天平在判定自己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出现了新的倾斜——在当天的法庭公开审理上,潘正环推翻了自己先前在余杭市人民检察院内的有罪供述,一再声辩自己先后收取的56000元是自己为相关厂家绘制图纸和提供技术咨询的合法劳动所得,而不是所谓的“好处费”。

  这多少令本案的代理检察员王薇和此前看过潘正环供述的审判长吴翔有些意外。审判长吴翔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前,潘正环已经承认了所有罪行,检察机关的证据也是充分有力的,但当天潘正环的翻供和被告律师提出的一系列新证据,让事情又变得复杂了。”

  公诉人在当天进行法庭询问时,一再问被告:“你当初已经完全认罪了,为什么现在又翻供?难道说,你在检察机关的供述都是违心的?”看得出在回答这些问题时,潘正环内心显得颇为矛盾,他刚确立起来的无罪信心再一次受到了震荡。开庭前潘正环曾给家里去了9封用“余杭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人员专用信笺”写成的信件,在信中潘正环开始时大呼冤枉,但随即发生了极大的转变,后面的几封信主要都是在对自己“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行为作虔诚的忏悔:“如今我不想回避和辩解,事实是我已成为一个犯罪之人,我一生谨小慎微,到头来犯了大错,千不该万不该接受了他人的贿金,触犯了刑法,等待的是法律的审判。现在我只有无穷的悔恨和自责,我愿意接受应得的惩罚,惟有祈求苍天网开一面,不要累及我的妻儿……”家人对他的变化感到不可理解,而律师也在开庭前与他做了数次沟通。律师提出三个问题让潘正环觉得——自己把自己给冤枉了。“你得到这些钱,利用的到底是职权上的便利条件还是非职务的技术经验?”

  “你收取的到底是回扣性质的好处费,还是付出劳动的图纸费?”“你在采购过程中有没有为对方谋利益,有没有损害你自己单位的利益?”可能正是基于对这三个问题的认真思考,3月9日在法庭上,潘正环重申了自己对事实部分的供述一直是真实一致的,但对自己先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态度出现了较大的变化。

  但在事实上,稍有现代法律意识的人就会知道,犯罪嫌疑人自身是否认罪并不重要,它不应该成为法院判定罪与非罪的依据。要证明一个人有罪,关键在于要拿得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事实根据。

  正是在事实的举证上,控辩双方的陈述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公诉人王薇一方认为“1995年,被告人潘正环利用担任余杭市长岗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设备采购的职务之便,在向江苏省太仓市沪太造纸厂采购造纸机械设备过程中,以图纸费的名义,3次收受该厂王跃明、龚建洪给的好处费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而“2000年1月,被告人潘正环利用担任浙江省金华市金岭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技术设备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向湖北省沙市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造纸机械设备的过程中,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孔大伟的贿赂1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罪。”

  可事实在被告方辩护人邓继祥的口中,有着不尽相同的说法。在起诉书中,检察院指控潘正环是“利用职务之便”,以“图纸费的名义”收受对方“好处费”。但辩方律师认为这56000元是分4次收受的,并且情况各有不同,有些根本与“利用职务之便”扯不上关系,有些则是实实在在地提供了图纸,收取的就是明明白白的“图纸费”,谈不上“好处费”一说。律师提供的情况是,1995年潘正环作为长岗实业总公司分管技术改造的副总向江苏太仓沪太造纸厂订购了两台价值达576万元的白板纸机。合同中规定,以潘正环为代表的长岗为甲方,以王跃明、龚建洪为代表的太仓为乙方,甲方应提供所需纸机的设备总图两张及相应的技术参数,乙方则根据总图进行部件设计并制造。1995年1月7日,潘正环按合同提供了两张总图及相应的技术参数。这时乙方负责人龚建洪主动提出因单位技术力量有限,对长岗所提的技术要求缺乏关键图纸,委托潘正环个人为其进行部件设计并绘制图纸。同年7月6日,在潘正环再次赴太仓与对方签定了一份关于增加光泽部分的价值达50万元的补充协议时,他交付了此前太仓委托的全部图纸,并收到太仓方支付的2万元图纸费及单据一张。随后,潘又将其中的8000元转交给了与自己合作设计的邵亦帆。辩方律师邓继祥认为如果说上述2万元还可能产生争议的话,检察机关指控潘正环在长岗任职期间收受的太仓方的另两笔各为1万元的“好处费”也属于受贿则是毫无根据的。由于潘正环在业内的声望,他在长岗任职期间同时受聘于金华的金岭集团。作为金岭的“星期天工程师”,他曾先后两次在金岭向太仓订购造纸机械设备的时候为其做技术顾问,并再次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积累向太仓方提出合理的技术改进建议,并且受其委托为其设计了相关图纸。1995年3月和1997年1月,太仓为表示感谢,分两次支付给潘正环图纸费共2万元。检察院指控潘正环的另一项罪名——商业贿赂罪——则是指1999年3月,在潘正环从长岗正式退养被金华金岭集团聘为总工程师后,他作为技术把关人员与公司总经理朱志坚一起参与了向湖北沙市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造纸机械设备——涂布机的谈判,期间他向沙市方面提出了三点技术改造建议,并应邀提供了技术图纸,同时承诺为沙市方面代为承担售后技术服务。为此,沙市方面支付了潘正环16000元的技术咨询服务费。

  对于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这些事实,公诉人一方并没有当庭作出否定和反驳,但在事件性质的认定上,双方还是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公诉人一方坚持认为潘正环在这一系列事件中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所谓“图纸费”、“技术咨询服务费”只是“好处费”的变相说法。公诉人指出,潘作为企业分管设备改造的负责人,设计图纸是他的份内活,是他的工作义务。而且正是因为他坐在这个位置上,对方才会找他设计,才会支付图纸费。检察院从严把关的出发点无可厚非,但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晋涛说,我们早就呼吁司法机关应对科技领域贪污受贿的罪与非罪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在科技兴国的大背景下更应仔细谨慎。对证据确凿的要严加处理,证据不足的坚决保护,而对界限划分不清的情况,处理的一般原则是慎重起见,不轻易作犯罪论处。具体到眼前的这个案子,郭晋涛表示本案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1.画图是不是潘正环职务范围以内的职责?2.给钱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抬高价格的好处费,还是绘制图纸的劳动报酬?3.当事人的这种行为有没有给本单位或是社会造成什么损害?而在当天的庭审中,辩护律师邓继祥正是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法庭论述的。他首先表示:“受贿罪和商业贿赂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其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和为对方谋利益是两个互为因果的要件,缺了哪个罪名都不能成立。而在相关金华金岭集团的三笔钱中,潘正环无论是作为早先的‘星期天工程师’,还是后来正式受聘的总工程师,在合同的签署过程中都没有决定权,都只是起一个技术把关的作用。前两次他还不是“金岭”员工,根本谈不上利用职务之便,即便是后一次他也没有主宰‘生杀予夺’的大权,当时涂布机的价格、付款方式等实质性问题都是由金岭集团的朱志坚总经理和贾小奶董事长拍板的,仅是作为技术顾问参与的潘正环根本就没有职务便利可用。”“恰恰相反,潘正环在造纸厂是负责造纸的工艺流程的,在谈判过程中提出技改要求是他的职责所在,但绘制具体的图纸显然应该是对方的责任。现在对方要求潘正环利用其个人的经验、绘图技术为造纸机械厂设计机械的图纸,怎么会成了职务技术呢?”邓律师说着又向记者出示了几份证人证言,以证明潘正环在前后几次的谈判过程中都在尽心尽责地维护本单位的利益。太仓的王跃明说:“潘正环压价压得很厉害,我们报价300多万元,他压到280万元。我当时说每台288万元,可以卖给长岗两台,如果是一台,我们就不同意卖了。正因为潘正环是内行,他才能把价钱压得这么低,如果卖给别人,价格一般在350万元或360万元。”龚建洪也说:“当时潘正环懂技术,价压得很厉害,最后成交价是每台288万元,低于这个数字,我们是没法做的。”而湖北沙市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科长盛伟在其证词里也表示了类似的意见:“在签订这份合同中,潘正环给朱厂长当参谋,跟我们压价。当时我们的报价是68万元,由于潘正环懂技术,所以价压得很低。最后成交是59万元,而我们1999年与福建莆田福利纸厂签订了一份99协字0507的涂布机合同,该涂布机幅宽为1092mm,比金岭公司的设备小,成本也低,但价格同样也是59万元。”“对方企业显然不会无缘无故地做亏本买卖,潘正环压价这么凶,他们还要付钱,这不正说明潘正环所绘图纸的价值吗?”邓继祥律师这样反问。在对江苏太仓沪太造纸厂的电话采访中,他们的龚建洪经理告诉记者:“硬说我们给潘工的是好处费也可以,但决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回扣,而是因为他为我们提供的图纸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当然我们今天还是坚持认为这是技术资料费和图纸费。当时我们厂生产的压榨部横梁强度不够,一般卖出去半年就会开裂,按照潘工的图纸改造后,用几年都不会裂。我们乡镇企业自身的技术力量不够,要在市场中立足就必须借用这些科技人才的脑袋,应用他们的概念去发展自己。我觉得这是很正常的,现在我每年花在购买先进图纸上的钱都在三五十万元左右。”而值得一提的是,不仅对方企业对潘正环的设计持褒扬态度,其所在单位也同样对潘正环给予了高度肯定。金华金岭集团的董事长贾小奶对记者说:“潘正环参与购买机械设备的谈判对我们单位绝对没有坏处,只有好处。当时机器的机型、价格都是我和朱志坚定的,潘工只是在一旁做技术指导,他当时不但为我们压低价格立了汗马功劳,更向对方提出了三方面的技改意见,大大提高了机械的实用性。我就弄不懂了,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人员靠自己的本事画图纸得到那点设计费,怎么就成了受贿呢?”据悉,金岭集团已向余杭检察院递交了一份《关于要求潘正环工程师回我公司工作的请求》,“我们正在准备实施创建以来最大的技改项目,太需要潘工这样的、能起技术支撑作用的科技人才了!”

  采访中审判长吴翔表示,潘正环一案他们一定会慎重对待,相信只要扎实取证、公正评判,法院会给出一个合乎法理与情理的答案。其实,论证潘正环个人的罪与非罪问题并不是本文的最终目的,此案的真正意义在于它能引起人们对于科技人员涉嫌犯罪问题的深入审视。因为随着改革的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今后科技人员势必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企业的技术贸易等活动中去,科技成果在往商品化、产业化方向发展的路途中一定还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就可能越来越频繁。事实上,法律界关于科技领域贪污受贿的罪与非罪的争论也是由来已久了,根据省检察院的调查,仅1990年到1994年间浙江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科技人员贪污受贿案件的线索就达328件之多。而且这些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特别容易发生争论,让法官难以把握。产生这种现象,除了客观方面的原因,如科技智力劳动是无形的,8小时内外、职务内外较难区分;科技成果往往也是无形的,与有形劳动成果相比有着许多不同的特点,把握难度较大等等,主观方面的成因恐怕更值得我们深究。以潘正环一案为例,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争议在规范化的环境中都是可以规避的。首先是在对待科技人员兼职的态度上,省科协的宣传联络部杨益平部长表示,目前国家对科技人员从事业余兼职和非职务技术活动获取合法收入的行为是鼓励和保护的。“国家在这方面的精神很明确,我们应该尽量营造好的环境,而不是去压制科技人员的创造性、积极性。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有很多人的旧意识没有转变,对于科技人员搞业余创收活动依然存在‘不务正业’之类的偏见。”“当然这种鼓励是有前提和原则的,那就是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杨部长补充强调。然而在事实上,正是对这一界限在意识上的模糊性才造成了很多科技人员在把握过程中的盲目性,不少科技人员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要么畏畏缩缩,不敢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才干,要么就是在不知不觉中就逾越了雷池,变成打着科技幌子的犯罪行为。潘正环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在认识上再三反复,就是因为他不懂相关法律,既不能合理保护自己的权利又不能及时制约自己的行为。省知识产权局的王宏理副局长对记者说:“尽管在我看来潘正环利用的确实是非职务技术,但个人对其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是没有相关法律来保护的。如果潘正环懂得事先申请专利或者将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对自己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也就不会有今天的麻烦了。”省科协的法律顾问王立新律师对记者说,不但科技人员个人的法律意识有待提升,国家的立法工作也需要及时跟上。“我国的立法在这方面还不是很完善,经验知识的运用是无形的,不像资金挪用认定起来那样简单,人的思维是一个渐进的、连续的过程,无法量化判定。这些都最好能通过法律的形式有个明确的说法。”杨益平部长最后强调:“另外,没有专门为科技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维权工作的部门也是个很迫切的问题,在科协这一块工作上是由我们宣传联络部兼管的,但我们只有3个人,根本忙不过来!”(王云帆 陈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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