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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官司,侯恩卡的亲人请了四川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朝作为代理人。周律师认为: 一、旅游服务是一种综合性服务,旅行社不仅应当将游客安全运送至旅游地,为旅游者提供导游等服务,而且还要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并将旅游者安全送回。但是,我们看到本案中旅行社派出杨明作领队兼导游,他虽是旅行社的办公室主任兼总经理助理,但没有导游证和领队证,这不仅违反了有关规定,而且导致了本次事件的发生。 二、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了旅游合同,双方就形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旅行社擅自增减旅游项目,安排游客下海游泳,且未就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向游客进行充分说明、提醒、劝戒和警告,而且在侯恩卡被打捞上岸后没有实施起码的救治,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 三、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成都守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吴雪蓓、赵梅称,去年,国家旅游总局明文规定,海外旅游团队的领队必须执有领队证,并对领队证的服务区域有明确限制规定。因此,如果旅行社的领队没有领队证或跨区域服务,旅行社即涉嫌严重违规,而且也违反了《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其一。其二,旅行社在未征求旅游人员意见的情况下改变计划,让游客在情况不明的深海区域游泳,导游未尽到将海域特点告知游客的义务;其三,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以防止危害的发生。让游客在深海区域游泳,未采取任何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导游也没有任何救生常识,致使游客发生危险时延误抢救、命丧异乡,旅行社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吴、赵二律师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有关规定,而且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华西都市报记者曹笑 实习生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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