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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各方反应积极。但有法律专家指出,这个《解释》并未对一些精神损害行为确定衡量标准,也没对行政侵权和刑事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作出界定。 根据《解释》,因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同时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有法律专家指出,何为“严重后果”,《解释》并未明确定义,操作性不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因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赔钱的形式得到抚慰,而造成后果又是一种基本法律标准,所以,《解释》没有对“严重后果”作出法律上的定义,在贯彻中必然会出现理解不一和标准不一的现象。 另外,有法律专家指出,这个《解释》仅就民事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作了规定,而对行政侵权和刑事侵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则未作规定。对于公民受到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殴打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这类侵权行为,能否索取精神赔偿?同样地,对于错误的刑事拘留;错误逮捕;改判无罪、原判决已被执行;刑讯逼供造成残疾、死亡等刑事赔偿中,受害人能否取得精神赔偿? 专家指出,实际上,行政侵权和刑事侵权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比一般的民事侵权严重得多。除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外,其精神损害也是难以估量的。现在国家赔偿法规定不可以得到精神赔偿,而新出台的《解释》同样没作界定,不能不说是遗憾。(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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