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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讯 日前,缓交诉讼费的原告何水运的亲属,在贺州市法院的公正判决和艰苦努力下,领到了交通事故赔偿款55351.69元。他们是该法院实行司法救助制度以来的受益者之一。 1999年6月11日,何某驾驶的摩托车与钟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摩托车乘员何水运受伤入院,造成经济损失71830.27元。贺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钟某的违章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赔偿责任;何某应负次要赔偿责任。在交警大队调解未果的情况下,2000年1月,何水运起诉至法院。贺州市法院受案后,考虑到何水运伤势严重,病情危急(诉讼期间即2000年5月13日在贺州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因伤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何水运之妻已于5年前病故,家中只有两个未成年女儿,经济确有困难,决定缓收其诉讼费,并经审理,判决被告方赔偿何水运经济损失71830.27元。贺州市法院经过艰难执行,免费为何水运追回了部分赔偿款(其余正设法追回)。 司法救助是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司法救助的范围主要是经济上的“贫弱群体”,对这些当事人给予必要的救助,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制度的根本宗旨。自2000年7月份以来,贺州市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共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2.3257万元。(黄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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