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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子大王”何阳受审目击记(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0日06:19 检察日报

图为正在法庭上受审的何阳

  3月15日上午8时30分,备受各方关注的“点子大王”何阳涉嫌诈骗一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中央驻宁和宁夏诸多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百余人到庭旁听,经过5个多小时的审理,公诉人提出诸多证据,辩护人也就许多问题进行激烈反驳。最后,法庭认为基本事实已查清,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点子”大王遭遇“酸妞”

  何阳曾是北京市和洋民用技术研究所所长,北京和洋咨询公司总经理。他毕业于北京化工学院高分子专业,担任过某厂工程师,后转向专门给人出谋划策,1988年创办“和洋民用品新技术研究所”,曾兼任过“中国质量万里行”主持人,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矿业大学等12所院校兼职教授,以点子多并将“点子”商品化而闻名,著有《点遍中国》等。2000年1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银川市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经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00年5月15日,此案移送城区检察院。

  经审查查明,1996年1月,何阳同宁夏“酸妞”野生饮品公司签订合同,由何阳为“酸妞”饮品做广告策划,策划方案完成后,该公司经理夏虹刚于1996年7月29日到北京联系做电视广告事宜未达成协议,后夏到何阳家,将此事告诉何阳,并委托何阳帮助为“酸妞”联系做广告,夏虹钢于当日转给何阳100万元广告款,何阳收到款后,并未联系广告事宜,于1996年8月15日,从此款中取出31万元购买了一辆红旗牌小轿车,1996年8月至11月,何阳又先后从中取出34万元,在北京亚运村购买私人住宅一套,余款均由何阳支用。

  1999年7月20日,夏虹钢因广告没有做成,就到何阳家索要广告款,何阳以这笔款是夏欠他的企业策划费和贷款担保的好处费为由,拒不归还。1996年12月何阳将一辆桑塔纳轿车以20万元顶给夏虹钢,后夏从何阳处借了现金9万元,共计29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何阳处追回余款,发还“酸妞”公司。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阳以做广告为名,骗取他人现金71万元,已触犯刑法,特对其提起公诉。宁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粹华、耿伯文出庭为何阳作无罪辩护。

  当日出庭的何阳头发已长长,并有些凌乱。在长达5个多小时的庭审中,何阳情绪一直较为激动,在回答法庭调查时不时习惯性地挥舞手臂,并多次未经审判长允许站起插话,还极为激动地向公诉人大声质问。因屡次违反法庭纪律,何阳被多次警告,最后被其中一位审判员当庭训诫。

  100万元“广告费”之争

  自始至终,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都集中在夏虹钢到北京给何阳的100万元是不是“广告费”上。公诉人先后举出何阳在看守所所做供述笔录、受害人夏虹钢的陈述、与夏虹钢同去北京的赵国栋的证言,并拿出由何阳母亲通过别人转给夏虹钢的一张注明用途为“广告费”的发票、何阳发给夏虹钢的一份函件及何阳5次以“广告费”名义取用这笔款在银行留下的证据等,以证据锁链来证明何阳所收的这100万元确为广告费。何阳首先推翻自己在看守所所做笔录,称自己是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胁迫下作的;继而对赵国栋的证言进行质疑,否认自己公司或本人给夏虹钢发过函件;而那盖有张何阳公司公章的发票,何阳坚持其母亲给夏虹钢的是一张空白发票,其上的笔迹应该作技术鉴定。何阳的辩护律师对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书证、技术鉴定等多项证据也提出异议,并对羁押何阳445天才开庭审理提出质疑。被告方同时也提出了一些证据,公诉人就这些证据进行了驳斥。

  公诉人的三点意见

  在双方的最后陈述中,公诉人对本案的犯罪构成、证据、社会危害性发表以下意见:

  第一,何阳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纵观本案的事实过程,被告人何阳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1997年7月,被害人宁夏酸妞野生饮品有限公司经理夏虹钢根据何阳的策划方案前往北京找陈佩斯为“酸妞”饮品拍广告,因价格问题未达成协议。之后,夏找到何阳谈起此事,何阳谎称能在中央电视台上给夏虹钢做广告,并称认识陈佩斯及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副总经理王丽,骗取了夏虹钢的信任。夏将100万元转入何阳的账户,作为为“酸妞”饮品做广告的费用。何阳收到100万元后,先将款取出,分别购买了住房、轿车用于个人消费。上述行为,充分证明何阳收取100万元款项的目的根本不是为“酸妞”饮品做广告,而是以做广告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充分证实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被告人何阳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第二,何阳收取100万元作为“酸妞”饮品做广告的广告费,而事实上,他根本没有联系过任何广告业务。另外,何阳声称陈佩斯、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副总经理王丽,他均认识,事实上,陈佩斯根本不认识何阳其人,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也从无王丽此人。

  第三,何阳收到夏虹钢转的100万元广告费后,将款取出用于个人消费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人何阳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广告费100万元,数额巨大,因此,何阳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被告人何阳最后陈述中,坚持夏虹钢所给100万元是其应得劳务报酬,其中10万元为企业策划费;20万元为卖给夏虹钢桑塔纳轿车款,夏早在1996年8月26日前就已将车开走;剩余70万元是为夏虹钢担保向银行贷款700万后按10%提取的担保补偿金。何阳还提出了此案管辖权的问题,公诉人予以反驳。何阳的辩护律师最后仍就几项指控何阳有罪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向法庭提出质疑,坚持夏虹钢给何阳的100万元并非“广告费”,认为何阳一案应属于经济纠纷,而非经济犯罪。

  本报将关注此案审判结果。(邹炜新、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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