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二十日电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近日发出有关通知,对盛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 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具体规定。
该通知对盛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 下规定:
一、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
三、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
四、不准从事经营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五、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已经从事上述经商办企业活动的,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 现任职务或给予组织处理。规定发布后,再从事上述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以违纪论处。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