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对祁阳县公安局进宝塘派出所原教导员唐友元非法拘禁县人大代表陈昌奉等人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唐友元上诉,维持原判,判处唐友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至此,历时近一年的非法拘禁案,画上了句号。
去年1月24日23时许,唐友元带领祁阳县进宝塘派出所几名干警驾驶警车来到佑兴村岩口冲煤矿,以未办暂住证为由,要将在煤矿打工的祁阳县人大代表陈昌奉和常宁籍煤矿矿长周礼端关进警车带回派出所,陈昌奉声明自己是文明铺龙江桥村党支部书记、县人大代表,希望唐友元等出示有关手续。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陈和周被带回了派出所,被关进了约两米见方,没有窗户、电灯、床、凳且十分肮脏的留置室。唐友元还扬言:“管你是不是人大代表,今天晚上关了你再讲!”直到第二天上午9时许,岩口冲煤矿老板到派出所求情,并答应交500元费用后,周、陈以及此前被关押的邓氏兄弟共4人才被放出。
去年1月26日,陈昌奉向祁阳县人大常委会递交了控告书。
为了维护代表和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祁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了专题会议,决定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工委与县监察局、公安局、政府法制办组成联合调查组,全面调查情况。在查清情况后,3月17日,祁阳县人大常委会督促立案查处。4月27日祁阳县检察院侦查终结,8月8日提起公诉。9月5日祁阳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县人大常委会派员进行旁听。9月20日,祁阳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唐友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唐不服,提出上诉。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判。(朱振华 雷志刚)
《人民日报》(2001年03月21日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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