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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挑战红头文件:机场建设费不该收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1日06:18 中国青年报

  50元机场建设费该不该收、极品标识该不该立即停止使用、香烟该不该明示标准?日前,一法律工作者同时向国家五部委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

  春节过完了,火车票也涨完了价,但事儿没完。涨价行为合法与否,河北一律师的行政复议申请已递到铁道部,众人关注的裁决尚未作出。3月初,一位福建省龙岩市的法律工作者又在两天之内,就人们司空见惯的一些“小事”,频频向国家五部委局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要求撤销有关不合法文件,或要求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这个和国家部委“红头文件”较真儿的人,就是刚刚被评为消费者维权十佳的丘建东。

  复议一:收取50元机场建设费不妥

  3月5日,丘建东向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就50元机场建设费问题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状,请求被申请复议人自行撤销三部委文件。

  丘建东说,多年来,凡搭乘飞机者,每人均需交纳50元机场建设费。征收此费的依据是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机场建设基金的意见》。此收费行为属行政征收的一种,而行政征收的要素之一是要有立法依据。三个部门会商一下就出台一个联合文件,既未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又未经国务院批复(转发不等于国务院本身的批准)。这种收费行为显属不妥。

  丘认为,作为机场建设的资金来源,可以或是商业银行贷款、或是政府财政拨款、或是企业自身盈利。而向乘客收取的这50元却是以政代企,把公民当作任意征收赋费的对象,有违宪法的有关原则。

  丘建东进一步质疑,这无偿收取的50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如果说是借款给机场,却既不还本也无利息;如果说是股金,年终时机场并无红利分给大家;如果说与公路建设的路桥费类同,可路桥费特指某一具体路桥,其征收也有一定年限,收款后用于还贷,且是向车辆经营者征收。机场建设费却是直接向乘客征收,其合理性值得怀疑。

  复议二:违法“极品”标识应立即停止使用

  国家工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关于香烟等极品标识的停止使用时间自2002年1月1日起。丘建东认为这一规定违法,3月4日,他就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丘建东说,上述文件虽重申了国家工商局对极品标识查禁的立场,但在禁止使用期限上却又网开一面。违法的商标标识都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难道违法广告就可以继续使用一段时期?同是一种烟,标不标“极品”的,价格相差极大,质量标准却无从量化。这是行政机关执法中为了迁就烟厂利益而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复议三:香烟应标注标准化规范

  多年来市场上所见的香烟外包装上只标有香烟的焦油含量,而未标明其所执行的标准,如标准代号、编码、名称等。3月5日,丘建东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其立即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在香烟外包装盒上明示其标准,以保证公民的健康权和知情权。

  丘建东说,香烟应纳入特殊食品范畴,应受到强制性标准之约束,使消费者知其情,使政府主管部门便于行政监督,对质检依据一目了然。遍观国内外所有产品,均标注有产品标准,惟烟草制品无标注,有违国家法律实施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在消费维权方面颇有经验的丘建东,在向上述行政机关递交申请状时,分别出具了2月17日他在厦门机场购买的一张机场建设费票据、及一盒极品云烟的发票。他说,这表明他成为受到发红头文件的机关行政行为损害的相对人。

  专家点评:权利的实现重于权利的宣告

  丘建东此举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他的举动是否撞出法律的空白点?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袁曙宏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丘建东作为购买了机场建设费和极品云烟的消费者,已具备了作为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但问题的焦点在于,谁应当是被申请人?有无作为复议审查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在丘建东不经过具体行政行为的中介,而直接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直属机构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似有一定障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说,机场建设费是国家的一种建设基金,国家的征收一般由执行机关即行政机关征收,其实施该权力的行为视同具体行政行为。丘建东针对机场代办机场建设费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并要求审查上述三部委的“红头文件”是可行的。

  但“极品”香烟一事与机场建设费一案不同。销售极品烟是民事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作为消费者应寻求其他法律途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丘建东的所为没有实际意义,行政机关对复议申请可以不受理,但对从中发现的问题,则不能不予理睬。另外,丘还可向国务院申诉,促使国务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撤销或改变国家工商局的这一“不适当”的“红头文件”。

  对丘建东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在香烟外包装上标明执行标准的行为,刘莘认为,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在行政法上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来看待的,但“不作为”同样是应该针对某一具体对象的不作为而提出,否则就失去了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壤。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否则,视为受理。截至目前,丘建东尚未收到不予受理的通知。

  无论上述国家行政机关最终会作出怎样的答复,两位法学专家均对丘建东以身“试”法之举表示赞赏。袁曙宏教授说,权利的实现重于权利的宣告,要将法律宣告的书面权利变成真实鲜活的现实权利,要靠每个公民的推动。丘建东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挑战,不仅为个人,更是为广大公众的利益,反映了公民法治意识的进一步觉醒和维权水平的提高。

  袁曙宏同时提出,现行《行政复议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规定尚不完善,他建议既要逐步取消具体行政行为的中介,又要逐步将复议审查对象扩大到规章甚至行政法规,还要进一步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扩大到行政诉讼。

  刘莘教授说,法治建设的目标应该是使不同的法律制度周延地保护社会及其成员,所以,行政复议解决不了的,应该有其他途径来解决。丘建东所做的,是和所有老百姓期待的一样,即我们的政府部门、行政机关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包括不断纠正自身的不合理乃至违法行为。(本报记者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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