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同样的案件,为啥各个法院收费标准却不一样?”连日来,本报记者不断接到消费者反映郑州市各基层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不一的问题。记者经过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而法院对此也是各有各的理由。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最为多样,在记者调查的5个基层法院中,执行的收费标准就有4个。一起标的额为100万元的执行案件,中原区法院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和 实际执行费是33000元。而同样的标的额,如在管城区法院,申请执行费则为3000元,只是中原区法院所需费用的一个零头。
在记者调查的5个区法院中,只有管城区法院还在执行最高法院198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其他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的时候都不同程度地加收了“实际执行费”。而“实际执行费”率各院又各不相同,按标的额的2%至3.5%收取不等。
除执行案件外,几个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基本上都是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的,但二七区法院又例外。据了解,该院除收取受理费外,还要收取“工本费”,而且“工本费”也与案件标的额有关。标的额1000元以下的收工本费90元,1000元以上的收工本费180元。
19日下午,记者专门就此问题采访了郑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杨庭长。杨庭长告诉记者,按最高法院的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可以收取工本费和实际执行费,而由于最高法院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各基层法院只要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批,可以自定收费标准。
20日上午,记者又就此问题电话采访了中原区法院立案庭的宋庭长和二七区法院立案庭的王庭长。宋庭长称按照最高法院《办法》的规定,法院可以收取实际执行费。记者又问该院按3.5%收取的依据是什么,有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他称不清楚。王庭长则称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时可以预收工本费和勘验费,该项费用与标的无关,统一按120元收取,受理执行案件时可以预收实际执行的费用,院里在案件审结时再进行结算,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他还说,收取这些费用不用经上级法院和物价部门的批准,各院可以根据受理案件的情况决定数额。 (本报记者)
调查附记:
在普通老百姓眼里,法院应该是执法最严格的地方,但几个法院的诉讼费收费标准却让人怎么也看不懂。
对同一个法规,上下级法院的解释缘何差距如此之大?执行的情况也是“各有千秋”?记者目前只知道,有权制定《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只有最高法院,对全国也只发了这一个收费标准。(城市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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