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起诉人所诉被告不适格”驳回了沈阳市新亚东石油销售中心对沈阳市政府的诉讼。但该公司认为该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并认为该法院“摆脱不了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利害关系”,已于三月八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该销售中心认为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去年十二月八 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亚东石油销售中心是天津市北澄物资公司为了响应沈阳市政府的招商引资而在该市开办的独资企业。据了解,该销售中心于一九九五年五月租用了沈阳市政府商业委员会下属的储运公司闲置的土地二点五万平方米,投资一千三百万修建一座大油库。从当年六月开始施工,至一九九八年九月竣工,建成四个可储存二千吨石油的大油罐。
新亚东石油销售中心在诉状中称:沈阳市政府为争取在大油库旁建造一座国家储备粮仓库,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以市政府会议纪要决定,大油库不准启用,改为植物油库。结果导致所建石油库不能进行消防验收,无法正常投入运营。直到一年后,市政府的决定才取消,大油库才被获准启用。但该中心已为此蒙受了七百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被告不适格”,因此,对诉讼不予受理。
上诉人认为:中院认定的“不适格”就是不应当状告沈阳市人民政府。可那么大的损失谁负责?上诉状中说,沈阳市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不准启用大油库和决定改为植物油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该销售中心的经营自主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诉人起诉沈阳市政府“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上诉人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审查其起诉与提供的证据及法律依据,作出公正裁决。(万曰林 黄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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