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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车祸定损委托物价部门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1日12:49 华西网

  车祸定损谁说了算?这一在四川物价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已经争议数月的焦点问题再一次掀起波澜。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物价局与公安厅于上周五在金牛宾馆联合召开会议,宣布两个多月前制定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办法》将于近日在全川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的确定,应委托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证。

  车祸定损:物价鉴定些啥?

  据物价方面透露,物价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损,并非所有交通事故。物价部门只有在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时,才对“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物损,当事人对物损金额难以自行确定即对物损金额有争议者”进行鉴定。

  物价车损的鉴定内容,包括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车载物品、道路、地面附着物、各类设施(含水利、电力、天然气、广播电视、通讯等设施)以及其他物品直接损失。

  物价:不存在与保险争权

  物价方面昨日坦言,“不存在与保险公司争权力”,物价交通事故物损鉴定与保险公司开展的保险车辆定损“是两种法律关系下的估价行为”。

  当问“同一件交通事故,以后可能出现物价与保险两个不同的定损,应依哪一个?”时,物价有关人士说,理赔时如果被保险人没异议,“当然按保险公司的定损”;“如果有争议,那保险双方只有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公安:有权委托物价鉴定

  四川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人士昨日下午接受采访时称,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车载物品、道路设施等的损失程度和数额作出鉴定,并经公安部门核定,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时确定赔偿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依据,在程序上和行为上均是合法有效的。(本报记者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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