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名乡民通过劳动仲裁获得的3万多元补偿费,却被4名诉讼代表部分截留私分。百余乡民将4名诉讼代表告上法庭。经市、区两级检察机关抗诉,汉阳区法院19日判决4被告败诉。
这150名乡民都是原汉阳区江印联营织布厂职工,进厂前为江堤乡农民。“江印”织布厂隶属汉阳区江堤乡政府,已于1995年停产。1999年4月7日,150名下岗职工以江堤乡政府 未按《劳动法》给予安置及经济补偿为由,向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推举曾某等4人及另一陈姓职工为诉讼代表。
在此期间,职工们集资2.2万余元作为活动经费。当年10月20日,职工与乡政府达成协议:他们自愿撤诉,已交的7500元仲裁费由乡政府负担,乡政府还自愿承担职工们在此案诉讼期间的其他费用3.05万元。当日,曾某等4名诉讼代表人领走江堤乡政府支付的3.8万元。但4人仅向职工们退还集资款2万余元,剩下的1.7万余元则被私分。
其他职工得知内情非常不满,王世兰等128名职工联名向汉阳区法院起诉,要求曾某等4人返还补偿金。但这4人辩称其所分款是乡政府给申诉代表人的补偿,并出具了乡政府一工作人员盖有公章的“情况说明”。汉阳区法院判决驳回王世兰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王世兰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申诉。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情况说明”系个人行为,不代表乡政府。于是汉阳区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出了抗诉。 (通讯员吴剑 记者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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