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建华)日前,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依据国务院和民政部有关规定,从今年3月起,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对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统一登记管理,并对此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今后,任何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经民政部门登记,取得合法地位,方能成立,开展活动。
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从今年3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4月1日至4月30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自查,提交复查登记申请材料。5月1日至5月31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6月1日至11月30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核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并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对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的,以及虽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通知当地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基本账户和组织机构代码。(河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