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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即将颁布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2日11:58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李海燕 通讯员 魏相如)《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近期将正式颁布实施,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村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将有依法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根据《办法》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
养能力的;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原特殊救济对象,凡是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居、村民,将可以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居、村民有一定的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将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奖学金、助学金、科技成果奖、见义勇为奖、独生子女奖励金;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儿童托费补贴、书报费、洗理费;丧葬费、抚恤金、补助金、保险金等,都不计入家庭收入。计算家庭收入的期限,居民以最低生活保障前3个月为准,村民以上一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为准。

  居、村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或本人持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办或乡、镇政府可委托居、村委会核实情况,并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凡被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按月,村民按月或按季到户籍所在地的街办或乡、镇政府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属9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入国办中、小学上学的,免收学杂费;属高中教育阶段的进入国办高中学习的,免收学杂费;进入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普通高等院校的,减收学杂费的50%;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特殊困难户及孤儿、孤残人员,免收学杂费;进入托、幼园所的,免收保育费。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租用公有住房,其承租房屋租金标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有住房承租的优惠政策执行;在其房屋改造、住房拆迁时需安置和补偿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在缴纳集中供热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时,按收费标准减收60%;供热费按收费标准减收50%;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一次性减半收取工本费。

  此外,低保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1)家庭成员及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如实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告,并接受复审;(2)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应主动就业或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3)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参加所在居、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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