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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2日14:26 中国新闻网

  中新广西网3月22日消息(记者李军田)日前,自治区主席李兆焯签署了广西区政府的第2号令,发布《广西壮族 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该《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高效地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 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应当立案、撤案而未予立案、撤案,或不及时立案、撤案;不及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
行政行为或者判决、裁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查处而不予纠正、查处;其他应当履行法定职责 而不履行的行为。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职权,不得有下列行为:超越或滥用 职权,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违法以拘传、拘禁、拘留、收容教育等方式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殴打、 体罚及变相体罚公民或唆使他人殴打、体罚及变相体罚公民;侮辱公民人格或变相侮辱公民人格;违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 、住所或其它场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违反国家规定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和劳务或 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刁难、勒索或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政的当事 人打击报复;其他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办法》强调,对违法行政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单处或并处:(一)责令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暂停 行政执法活动;(四)辞退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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