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22日讯 记者崔士鑫日报道:记者日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业已正式下发并开始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执行。这是检察机关为保证公正执法而推出的重要举措。
这一暂行办法,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检察机关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下发的,办法对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检察官法中有关回避制度的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对于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办法规定:检察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同一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上下相邻两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除民族自治地方县一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外,担任县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对于检察人员的公务回避,办法规定:检察人员从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对执法活动中的公务回避,办法规定: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委托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检察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办法还对回避的程序、检察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处理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的出台,使诉讼法律中的回避制度由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变成了一套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为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提供了制度保证,使检察人员在办法过程中可以摆脱关系网、人情网的干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同时该办法深化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了检察队伍管理机制,有利于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摆脱亲属关系的干扰,正常履行公务,有利于防止任人唯亲等不正之风,也有利于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保证公正执法。
据了解,除了实施这一暂行办法外,检察机关今年在规范领导干部和其他检察人员的从政、执法行为方面,还采取了相应的重要措施,如规定检察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其任职机关管辖的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不准担任任职机关受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担任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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