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是政府造福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一项民心工程。如何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切实从中受益?记者昨日从市房地局获悉:我市为此出台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据市房地局住宅处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新规定,经济适用房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00平方米;建设单位将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一 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建设单位在交付房屋时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除一户限购一套外,购房者还需具备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收入。
为严格审查购房者的实际经济收入情况,有单位的购房者需由单位出具其经济收入与住房情况的相关证明,无单位的购房者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购房者的购房申请,需张榜公布30天。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弄虚作假购得经济适用房的,将予以处罚。
市重点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房改造项目的异地安置居民家庭,不在以上限制范围内。
同时,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必须有5万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并具备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记者 柳春雨 长江日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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