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号
为贯彻落实市人大三号议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净化交通环境,现就清理整顿占道标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标牌包括广告牌、宣传牌、单位指向牌、旗杆、灯箱以及户外悬挂的
二、本通告自发布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自行拆除、纠正占道标牌:
(一)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的;
(二)虽经批准占用道路设置标牌,但占道面积或标牌大小超出核定面积的;
(三)未按指定地点设置标牌的;
(四)标牌设置不规范,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三、凡逾期不自行拆除、纠正占道标牌的,将根据《武汉市公安巡警巡察规定》,予以强行拆除,并处以200元罚款。
四、凡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01年3月23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