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洪燕杰 今日上午报道因为在公交车上被抢劫致伤,司售人员并未及时救助,张女士一纸诉状将北京电车客运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
2000年7月24日晚9时,张女士乘坐118路电车,车行至工体北门时,一男子从身后勒住了她的脖子,欲抢其皮包,突遭袭击的张女士本能地进行反抗,但头部被一硬物抵住,两三 个人拳打脚踢将张女士打倒在车上,汽车即将进站,张女士大声呼喊“救命”,但与张女士只有两米之隔的售票员并没有采取任何救助行动,“啪”的一声脆响之后,一名歹徒跳窗而逃,车紧急停下,另外两名歹徒也从车门逃离了现场。110警车赶到,将张女士送到医院。张女士因伤3个月没有工作,被抢财物价值4630元。
张女士在法庭上指出,自己购票上车即与电车客运公司构成了合同关系,电车公司有责任将自己安全地送达目的地,据此张女士要求赔偿自己包括医疗费、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北京市电车客运公司则认为张女士所受侵害与运输过程无关。
在法庭上双方均不接受调解,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因为歹徒手里有枪(事后经有关部门推定为砸炮枪)足以威胁到其他乘客安全,因此司售人员紧急停车属于紧急避险。但不能因此逃避对乘客造成的损害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40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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