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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见死不救罪”不可行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3日05:26 中国青年报

  有消息说,32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提案的理由是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等现象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出发点看,这些提案确实体现了人大代表关注民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殷切之情。但是,从法治的角度看,“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至少在目前是不能被刑法所接受的。

  所谓“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一般说来是指旁人对于他人正在发生的危险(包括健康危险和生命危险)不予救助。

  首先,设立“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的做法,会混淆犯罪和违背道德的界限。我国有互相帮助、救死扶伤的优良传统和道德准则。现实生活中,如果有谁违背了这种准则,会受到舆论的谴责。但是,道德毕竟不同于法律,对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一定必须以法律制裁的方式来追究。道德注重从人的心灵和思想上进行约束,而法律则只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两者的这一重要区别,决定了道德和法律在社会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绝不能把属于道德范畴的东西盲目归于法律调整对象。如果盲目把属于道德范畴的“互助精神”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将会导致的后果可能是人人自危。

  其次,从公民的权利和法律的关系看,权利是第一位的,法律义务是第二位的。设立“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就是要求公民对一件从法律上本来与自己无关的事情履行额外的义务。依照现代法治理念,公民的行为,只要其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以及公共秩序,就有其天然的存在合理性。也就是说,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就不应该受到限制。但是,假如设立“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则违背了这个理念。何况,在很多情况下,人的危险是由第三人的侵害造成的,难道能把他人的违法后果所产生的责任转嫁到一个无辜的路人身上么?

  第三,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现有的规定看,对于有义务救助他人而不救助的行为,有着明确的处罚规定。比如,对于因车祸导致他人受伤,肇事者如果放弃救助义务而逃逸,如果受害人的伤情因此扩大甚至死亡,那么肇事者可能会被以杀人罪论处;再比如,对于公安民警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如果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见危不救或见死不救,很可能会被以渎职罪论处。行政法上也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可能导致的不利诉讼后果。总之,对于因职务而产生的救助他人的义务,法律特别是刑法已经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因此,现在再设立一个“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不仅没有必要,反而会使刑法的条文趋于冲突和混乱。

  第四,从具体操作来看,设立“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众所周知,任何一个人在生活中都可能遇到他人处于危险境地,也就是“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所要求的客观基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能力救助他人,比如说能要求一个残疾人去水中救人吗?能要求一个从未使用过电话的村妇打电话报警吗?因此,设立“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结果只能是使任何见到他人危险的人陷入不法,这种结果会使很多人即便看到危险也会置危险而不顾,转而抓紧逃离现场。那么,本来还有良心和正义支撑的互助精神,会因为有了法律的规定而丧失殆尽。此外,对于什么是“救”,怎样的救助才是符合法律的“救助”,法律显然不可能作出准确的规定,这就导致操作上存在重大的缺陷。

  因此,我认为“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的设立,是万万不可的。(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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