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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判一利用高科技手段不正当竞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3日07:05 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3月22日讯 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用高科技手段,以电脑模拟方式翻印、制作服装画册,用以虚假广告促销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被告败诉。

  原告(北京金思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兰瑞依”牌时装是其经过多年的艰苦劳动,独家设计并在服装界享有一定知名度和认知率的时装品牌,该品牌时装由该公司独家制作和销售。被告(北京市华都时装厂、北京格拉赛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在经过技术处理后
,将原告公司介绍自己服装款式的宣传画册上的图片的模特头像更换,在“换头术”后的摄影画册上标上“菲玛德·卡瑞尔”的字样,并向社会广泛宣传。原告以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中所介绍的服装款式,代表着原告产品的品牌、形象、风格,代表着原告产品的质量及水平,该图片使用过程中在消费者心目中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市场效益,应认定为图片使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宣传自己产品的画册中,以变更模特头像的方式,使用原告的上述图片。被告的使用行为,无偿占有了原告因使用该图片而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实际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被告使用原告图片的行为,不仅给原告对其图片所拥有的著作权造成侵害,同时这种侵害亦损害了原告的市场利益,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支持。同时,因被告的宣传画册使用了介绍原告服装产品的图片,该图片虽模特的头像被更换,但其介绍的服装仍系原告的服装产品。被告的使用行为会使客户及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的产品有与原告相同的质量和水平,应认定为系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原告与被告均系从事服装行业的厂商,属于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散发侵权画册;在《中国服饰报》等媒体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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