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鳗鱼苗大战何时休--长江口鳗鱼苗捕捞16载扫描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3日09:51 法制日报

  本报通讯员 王成爱 本报记者 刘建

  这是一宗震惊全国、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披露的全国首例因诈骗鳗鱼引发的人质大案:1994年5月9日上午七时许,福建省莆田市函江区白塘镇洋尾学校初二年级17岁的胡聪颖被人骗出了校门,强制带上了一辆出租车。第二天,有人从江苏打电话给胡的父母,要求拿196万元现金换人。

  原来,胡金华(系胡聪颖的叔父)等3人在厦门同吴礼平(江苏省东台市京港镇人)等人做鳗鱼生意,胡金华诈骗了163万元后潜逃。吴礼平等人找不到胡金华,便找到了同样经营鳗鱼苗场且认为知道内情的胡桂林(胡金华之兄,胡聪颖之父)提出补偿要求。因索债未果,便伙同莆田人陈义忠等雇人直接从洋尾学校劫持了胡聪颖。案发后,尽管福建和江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然而被胡金华等人诈骗的东台市48户人家,因利益关系情绪很大,使侦查工作很难开展。虽然最终吴礼平等人交出了人质,但是,鳗鱼大战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值得关注。

  航道上的“生死时速”

  冬春之交,是捕鳗苗的时节,长江口捕鳗苗大战由此硝烟四起。

  长江口是入海进江的咽喉。全国第一大港上海港以及长江沿岸各港口的进出船舶,都经过这条通道,每天进出的外轮就达数十艘。但是近些年来愈演愈烈的捕鳗苗大战,逐渐吞食了长江航道、锚地。不久前,上海海事局通过雷达屏幕扫描获得的一张电子海图显示,在标示长江口主航道的两根红外线内外,捕鳗苗船星罗棋布。愈演愈烈的捕鳗鱼大战,今年又以严重危及航运安全的态势拉开序幕。

  长江口因航道水深不足,大船要乘潮进港。而鳗苗也有乘潮进港的特牲,于是近几年来,在每天一次的涨潮时刻,就上演了一幕幕航行船与捕苗船相互争道、险象环生的“生死时速”,长江口航道连连告急。

  1996年3月3日夜半起潮,原定4日凌晨2点停靠张华浜码头的美国集装箱班轮“海陆保卫”号,20点30分启航进港,但因被捕苗船团团围住,引水员的交通艇无法靠近,只得返回锚地,推迟12小时才靠上码头。仅这一天,就有“维嘉”、“明峰”、“猎鹰”等六艘外轮因被鳗鱼船包围而推迟进港,打乱了上海港的调度计划。因船期受影响,少装货一千多吨,使船方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1997年6月1日,一直在长江口北槽水道施工的挖泥船、疏浚船,迫于大批渔船的包围和阻拦,已全部停止作业。6月2日上午,由日本根岸港返抵江阴的“玉地”号油轮,满载2万吨重油刚进入北水道灯浮处,为避让横行捕苗的小渔船,情急之下,不得不抛下左右双锚,导致锚机损坏,主机停车,船体失控,180米长的油轮横在了航道当中,与尾随进口的另一艘大船险些相撞。

  1998年春节前后,进出上海港的长江口南、北航槽频频告急,捕苗船成群结队进入航道、锚地,严重威胁船舶航行安全,造成多起客船螺旋桨被缠事故,不仅旅客怨声载道,也给客运单位带来损失。1999年1月26日,“宁安4号”在过北槽出口时由于避让渔船而搁浅;2月6日,外轮“莫纽斯卡”号和“横滨先锋”号在南槽进港受阻;2月9日,“建设3号”和“建设7号”油轮进横沙锚地时纷纷受阻,这一切在国内外给上海的国际航运造成了恶劣影响。

  今年春节,气温偏暖,长江口水域鳗苗也提前孵化了,鳗苗大战提前开仗。来自各地的鳗苗捕捞船也早在年初就纷纷登滩进驻,四处设网捕捞。长江口、芦潮港上捕捞船桅樯林立,一队队捕捞船衔尾而行,长江口、芦潮港的航道又一次被堵塞。2月2日,在275-W3灯浮水域就有51艘次捕苗船肆意穿插航道,严重干扰了大型船编队航行秩序,影响了附近水域通航环境。一些捕捞者在芦潮港码头4至10海里的水域设置定置网和泡沫浮子,对从芦潮港驶往大、小洋山和普陀山的沿海航线船舶的航行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海事部门不得不提前拉开整治违章捕捞鳗鱼苗活动的帷幕。

  “鳗鱼大战”至今已进入第16个年头。在巨额利润引诱下,长江口水域海潮般涌来大批“淘金者”。他们根本不管什么水上法规,也不懂哪里是航道、锚地,只要哪里鳗鱼苗多(往往这里就是航道、锚地),他们就在哪里下网捕捞。据有关部门统计,去冬今春,违规捕苗的各类渔船达6500多艘,捕苗者17000多人。他们在数十平方公里的水域,打下了难以计数的网桩,密集的定置网、挑网占据了禁捕区及重要航道,使出入船舶似走“水雷区”。仅今年鳗苗开捕后的一个月里,上海港航企业向海事局的求救告急已达十余次,不少“遇难”的中外航运人士不解道:“这究竟是一条航运主航道,还是一个滥捕滥捞的渔场?”

  海损事故猛于虎

  由于部分渔民求财心切,忽视了安全作业,存在着很大的隐患:少数渔民根本不听天气预报,冒险生产;部分船老大或轮机员直接由农民转化而来,未经专门培训,不懂潮性、水性,违章驾驶;部分船只船体破旧,无救生设备,一遇风浪,十分危险。近几年,因捕鳗苗造成的渔船海事发生率居高不下。尽管每年长江沿岸各市县无一不颁发诸多条例,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加强对捕鳗工作的管理,无奈岸线太长,在高额利润驱使下,众多“海盲”、“渔盲”还是铤而走险。据不完全统计,16年来,江苏沿海就发生海损事故500余起,死亡失踪800余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1993年初。东台市京港镇。碧空无云。随着船老大王益明一声令下,他属下的21条大小舢板尾随其21吨的大船浩浩荡荡驶向大海,再圆他的发财梦。当日傍晚六时许,大小船只均到达预定目的地,一字排开,首尾相接足有五公里。第二天晨光曦微,王益明打开收音机。“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今天傍晚黄海海面将有7-8级偏北风,江苏北部海面将增加到10级……”尽管有20年“海龄”的王益明知晓政府明文规定6级以上大风、20吨以下的船禁止出海,但他只是简单地传达了大风的消息,提醒注意,没有下达返航的硬性命令。下午,风越刮越大,船在摇、人在抖,八十多人稀稀散散地蜷缩在飘摇的船舱中。也不知怎的,王老板在这危急关头竟然睡着了。等他一觉醒来,风住了,潮退了,而人们最担心的惨祸还是发生了———3条舢板倾翻,12条汉子的生命被无情的大海吞噬。1994年11月,王益民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5年元月26日清晨4时,刚从福建霞浦县来沪捕苗的卓某、陈某等5人在炮台湾水域设标打桩时,因小船无照明灯光,被一艘不知名的航船撞翻,5人全部跌入零下5摄氏度的江水里。除卓某自救爬上防波堤幸存外,其他四人全部尸骨无存。

  1997年1月7日上午,横沙岛黄某等四人由无证驾驶员朱某操纵一条无证的15吨小船,顶着6级大风冒险驶往北槽中海面打桩设标,结果风浪掀翻了小船,4人全部落水,幸亏由过往船悉数救起,才免遭灭顶之灾。

  保护资源刻不容缓

  大自然的给予并非永无止境,它已不止一次地出示黄牌警告世人:鳗苗这一东部沿海的资源优势,如果再不加以保护,将在我们手中丧失殆尽。

  按理说,春暖花开,正是长江入海口鳗鱼苗回游的高峰时节。与往年“千舟万网捕鳗忙”的景象形成强烈反差,1998年,位于长江口北侧的江苏启东水域,相当多的捕鳗群众提前撤网。据启东市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1997年冬、1998年春该市投入捕鳗苗的万余名渔民,超过半数以上日均捕鳗苗不到1条,相当多人因捕不到鳗苗血本无归。

  自80年代中期起,长江入海口每年都引发不同程度的捕鳗大战。尽管沿江沿海水产、渔政及相关部门在控制捕鳗苗数量、引导合理开发上做了不少努力,但滥捕鳗苗狂潮直至去年鳗苗捕捞量明显减少时仍未明显减退。近年来,仅启东一地就又有上千农、渔民投资百万元造船置网,加入庞大的捕鳗鱼苗队伍。连续多年对鳗鱼苗的狂捕滥捞,已使长江入海口这一独特而又宝贵的水产资源陷于近乎枯竭的境地。尤其是近两年,每公斤拥有万条之多的鳗鱼苗,其计量单位竟只得以条数来计算产量。据初步测算,近几年每到鳗苗捕捞高峰期,在长江口这一海水淡水交汇处,活跃在此地段的捕捞船不下6000条。渔民见鳗苗收入高,用在购置新的捕捞船只的投入也就越多,形成恶性循环。如此众多的“投入”,预示着掠夺鳗苗将一年比一年猛烈。不少有识之士惊呼:吃祖宗、卖资源、亏子孙的蠢事不能再干了!毕竟,保护海洋资源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

  综合治理至关重要

  目前负责捕苗管理的部门有上海海事局、上海渔政、公安、环保及各区县有关部门,这些部门原本力量有限,总共拥有二十几条小船,与万余条捕苗船相比,双方力量十分悬殊。今年以来,有关部门曾多次组织联合行动,但由于打击不力,加之个别执法人员在联合行动时走漏风声,从中牟利,突击性的整治活动成效一直不大。

  如何才能从根本上平息愈演愈烈的捕苗潮呢?持续16年的鳗苗大战告诉我们,对长江口滥捕鳗苗的整治决非是哪个单位、哪个地方独自就能解决的事,只有“全方位、多层次”,借助经济的、行政的、道德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来综合治理才可能见效。

  对策之一:下决心实施禁捕措施。在长江口从吴淞口直至浏河口暂禁捕鳗苗。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整顿航行措施和水域环境,完善执法措施,让渔业资源休养生息。对违规进入主航道作业的渔船,要从严处理,承担发生海损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策之二:切实禁止无证收购、运输鳗鱼苗。《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早就明确规定,禁止无证收购、运输鳗苗、蟹苗,违规者除没收其无证收购、运输的鳗苗、蟹苗外,还将处以1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不了了之,因此,一定要严格执法,坚决取缔无证收购、运输现象,切断其非法获利的渠道。

  对策之三:扩大原划定的非通航准捕水域,增加准捕量,并由有关方面创造一些条件,如投放诱饵等,以有利鳗苗向这一水域移动。

  对策之四:加强对捕捞许可证及收费的集中管理,改变多头管理状况。将海事、渔政、公安以及各个地区有关部门的管理力量集中起来,并配备一定设备,加强管理力度。每年捕捞季节,有计划的出动,实施强有力的水上统一执法行动。同时,要与沿江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将本辖区内沿江陆域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对策之五:完善法规,尽快制订水上安全细则。目前实施的全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已实施多年,需有配套的法规。长江口捕捞人员,来自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等地,人员多,流动性大,如何管理,也需有相应法规。对捕捞等处罚条例,各有各的规定,有的涉及多家部门,较难处理,应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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