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报讯(记者董宁)在市人大常委会昨天组织的就《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草案)》的立法调研中,不少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要从源头上遏制污染,不能单纯靠增加审批环节来解决,而要把重点放在提供科学的法律标准、设定达标的必要条件、明确什么是明令禁止的等方面上来。
去年4月,修订后的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部分内容对上海的情况缺乏针对性。 比如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方面虽已单列一章,明确了管理原则,但对机动车销售、使用、维修、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具体操作要求仍需地方立法加以细化。为此,本届人大已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项目。
在实施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环保部门提出应明确若干规定,如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饮食服务业,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向环保部门先行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新设立的饮食服务业申请设立前应当征求受到影响的相邻居民意见。
对此,参加昨天立法调研的部分委员还认为,要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产生,重点是要通过立法向社会、政府、企业等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准,规定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哪些行为是上海明令禁止的,这才是立法所要加强的力度和重点所在。不少委员提出,在污染防治的执法过程中,绝对不能单纯地停留在罚款上,“以罚了事”、“一罚了之”;在执法中绝对不能弄虚作假。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沙麟、刘伦贤、胡正昌、漆世贵等参加了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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