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3月23日讯(记者谭丽琳)省法制局一专家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邮局强卖包裹包装箱实质是“搭车收费”行为,邮局的做法,不仅犯了观念上的错误,在法理上也站不住脚。
专家的理由在于,邮局实际是在利用它垄断经营的权力,在特定的环境———邮局,在特定的条件———消费者要邮寄东西的时候,提出了购买包装箱的要求,否则它将以“不 合机器分拣标准”的理由拒绝提供服务,这是很明显的“搭车收费”行为。
应以消费者的利益为中心
专家认为,邮局不能以机器分拣为由,拒收非本局出售的包装箱包装的包裹。根据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必须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采用机器作业可以更好履行它为用户提供便捷、优质服务的义务。
但在应以自身的利益为中心,还是应以用户的利益为中心的问题上,邮局错误地选择自身利益。从现实情况来看,实现机器分拣后,消费者在邮寄包裹时,所得实惠并不明显,必须增加支出买高质量的包装箱,消费者对此提出异议是有道理的。
另外,消费者享有通信自由,只要交寄的邮件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采用的包装箱达到国家相关标准,邮局无权以任何理由拒收。
消费者有选择自由
对邮局要求消费者使用它出售的包装箱的行为,专家认为在法理上站不住脚,并指出省邮电局1998年出台的《关于从1998年2月1日起正式使用新标准包裹包装箱有关问题的通知》,只是一份单位内部文件,对消费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专家说,如果邮局统一制作、出售包装箱属于邮政服务的延伸,那么邮局收取用户买包装箱的费用时,就是一种行业收费行为。在现有的有关法规里,邮局没有此项收费名目。要取得此项收费权力,需经省政府或国家邮政总局批准。据了解省邮政局并没有取得这项收费权力,只有一份省物价局的《关于邮政包裹包装箱收费管理问题的批复》,但不能作为收费依据。
如果卖包装箱是纯经营行为,那么邮局在出售包装箱的时候,就应该恪守买卖自由的原则,不能强行要消费者购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