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近几年,随着普法的深入,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投诉,拿起法律武器讨回公道。然而,笔者在工作中了解到仍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忍”了,他们不是不想讨回公道,而是投诉中的难题困扰着他们。
首先是举证难。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据此,消费者在投诉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但据有关资料显示,消费者在日常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后索要购物凭证或服务收据的仅为32%,当出现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因无法提供购物凭证证明其合同关系的存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其次是鉴定难。当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质量纠纷时,需要有鉴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技术鉴定明辨是非。但是,鉴定费用高于物品本身价值,消费者认为不值;有些商品的真伪只有到真品的生产厂家才能鉴定,而消费者距离厂家较远,鉴定不便;有些物品如皮鞋质量鉴定为破坏性的检测方法,消费者在物品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情况下,不愿采取此方法;有些鉴定部门不对消费者个人行为提供鉴定,需要部门出具证明或委托才能进行检测。这就造成消费者不愿去检测,公道自然就很难讨回了。
第三是赔偿难。一方面是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不够,不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问题久拖不决,而消费者又不愿踏上漫漫诉讼路;另一方面也有少数消费者的索赔要求过高,导致了赔偿问题难以解决。( 张振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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