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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行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6日07:46 检察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陈明报道 3月1日,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经过精心组织和认真准备,在该市率先实行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这是该院加大刑事检察改革力度的又一新举措。

  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是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建议法院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和内容,快速审结案件的创新做法。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公诉案件在庭审过程中
,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认同的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作供述和辩解;控辩双方在出示、宣读证据时,可以仅就证据的情况作简要说明,不必出示、宣读证据的详细内容,对于证明同一事实或者内容的多个证据,控辩双方可以一并出示、一并发表意见,不必“一证一质”;在辩论阶段,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可以集中在量刑方面。

  为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院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作出的有罪答辩确系出于其真实意愿,并赋予其选择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其案件的权利。此外,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将依法请求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实行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有利于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进一步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保证了公诉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结,早日结束被告人刑事责任不确定的状况,切实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的双重价值目标即公正与效率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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