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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五月的风”设计者获赔五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6日07:46 检察日报

  本报讯 记者吕海洋报道 一起围绕青岛城市的标志性雕塑——“五月的风”的侵权案件,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审理,近日终于二审终结,原告天笠公司获赔5000元。

  坐落于青岛市东部沿海“五四广场”处的雕塑“五月的风”,颇受人们喜爱,并被定为代表青岛城市的标志性雕塑。1997年7月,该雕塑的设计方——山东天笠广告有限公司与青岛市东海路建设工程指挥部签订了设计合同,由后者选定该雕塑方案并交付制作。1999年7
月,天笠广告公司又在山东省版权局对该作品进行了登记。此后不久,他们发现由苏某开办的“正杰商亭”未经他们允许即擅自复制并出售“五月的风”小型雕塑,上面标有“正杰环境公司赠‘五月的风’”或“青岛正杰环境有限公司出品”的字样。天笠公司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先后两次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他们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诉请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等。

  受理此案的青岛市南区法院于去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制作或委托制作销售“五月的风”雕塑模型,向原告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而原告以赔偿太少,没有判决被告交回模具和图纸并予销毁为由,提出上诉。

  青岛市中级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于近日开庭审理认为:虽然天笠公司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但由于该作品不是一件普通作品,而是一座城市标志性雕塑作品,天笠公司在将该作品交付使用并获取作品设计报酬后即失去了基于该作品而获利的权益。为达到惩治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目的,根据认定的事实,正杰公司及苏某所获利益应支付给天笠公司;同时,因上诉人提供不出被上诉人拥有模具的证据,因此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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