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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公职行为也会“名誉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6日09:39 法制日报

  由发生在山西的“割舌事件”而引发的是是非非,到现在还没有最后的结论。2001年3月1日,《南方周末》以《山西割舌真相凸现、虐待上访者凶手是谁》为题,就该案的最新进展作了详细报道,文中提到了岚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旺元状告12家媒体侵犯其名誉权的案子,《法制日报》是被控侵权的12家媒体之一。

  “割舌”事未了,12家媒体成被告

  2000年3月,一条有关李绿松“舌头被割”的消息被曝光。之后,包括本报在内的山西青年报、羊城晚报、周末、齐鲁晚报、南方周末等十多家媒体先后从不同角度报道、评述了这一事件。

  媒体的竟相报道使陷入割舌事件的杨旺元,走上了诉讼之路。杨旺元认为,李绿松并没有被割掉舌头,媒体的炒作是不负责任的,遂以12家媒体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太原市中院曾两次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又两次决定延期审理。

  杨旺元把法制日报列为被告,是因为本报2000年6月19日和2000年8月14日刊登的两篇作者来稿。

  一篇是2000年6月19日署名李秋生的《实话怎么实说?》一文。该文在倡导实话实说的主题下,举例时涉及到了割舌事件。该文写到:“山西岚县青年农民李绿松因反映村小学校舍破烂不堪、小学生有生命危险的问题,竟被县公安局拘留,舌头也被割去半截”。另一篇是2000年8月14日署名阿建的《父老乡亲》一文。该文在反腐败的公众话语中,对李绿松事件举例进行了议论。文章是这样表述的:“20岁的裴家庄村民李绿松,因该村村民集资和高利贷筹得的建村校舍5万元5年间去向不明,遂出头不断向乡、县、地区、省里写信寄材料讨说法,却被县公安局找个由头抓起来严加刑讯。李是个硬汉喊冤唾骂不服,于是公安局的杨副局长竟然把他打昏,找来钳子刀子撬开李嘴巴割去他的半截舌头,并顺带在鼻子上割了一刀……”

  杨旺元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7月15日的晋检法(2000)5号文件有关“经北京中国医科大学口腔学专家对李绿松舌伤鉴定,李绿松舌头被割的说法不能成立,事实也不存在”为据,认为割舌事件已有明确结论;然而2001年2月5日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就割舌事件的司法鉴定书却做出了“李绿松舌部创伤的原因是因为锐器切割所致”的结论。究竟如何,有待司法机关审理查明并作出结论。

  客观引述公知新闻,侵权吗?

  这里,姑且不论“舌头事件”的真相,就法制日报因前述文章而成为名誉侵权被告而言,其间所涉及的问题值得探讨,即:如何看待和处理名誉权和舆论监督权的关系。本案问题的特殊性在于被诉12家媒体在报道“割舌事件”时的角度不同,有的是新闻调查,有的是评论或引述,不仅如此,媒体在“割舌事件”上的关注,更多地是因为该事件所涉及到的公共权力和政府官员,这又涉及到了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的批评、申诉权利的行使问题。

  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江代理本报向法院提交答辩时,全面阐述了这样的观点:本报刊登的两篇文章不构成名誉侵权,理由主要是:

  1、本报所载有关李绿松事件的文章,是作者就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评论,故不构成对原告个人民事权利也即其名誉权的侵犯。文章所议论的是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而不是对一般民事主体行为的评论。文章在评论李绿松事件时,所表述和突出的是“公安局”及其执法行为,在涉及杨旺元时,所表述的也只是“公安局的杨副局长”以及杨副局长这一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职权活动中的行为,并没有针对某个民事主体的某个民事行为。因此,杨旺元将本报所载文章对公共权力的评论,作为私权利的主张依据,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2、本报所刊登有关李绿松事件的文章,并非本报实施的新闻调查,也非本报对其他报刊新闻的转载,而是公民基于言论和出版权利所撰写的评论。有关文章在当时完全是以李绿松事件在国内媒体上的报道为素材,并以各媒体所披露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公知新闻和事件为基础的。如杨旺元本人所诉,该事件当时在国内、国际都有影响,而且使其成为公知新闻和公共信息的也正是国内各合法媒体的报道。在此背景下,本报所刊文章以该事件举例进行评论,既没有捏造事实和新闻的情况,也没有在公共信息基础上进行夸大和编造。如此,本报也就没有实施侵犯名誉权的非法行为,更没有违反新闻出版的法律规则。

  3、本报所刊文章是公民行使言论和出版自由权利的具体形式,所评论事件在当时是公知的社会新闻,所评对象是履行公权的公职机关和人员。在此前提下,公民基于合法权利和社会责任进行评论,并无不当。无论是作者,还是本报,均无意贬低或损毁某个个人的名誉。需要指出的是,现实社会中的知识和信息对受知者而言,绝大多数都是靠间接途径取得的,基于对合法媒体报道的信任,公民以特定的社会事件及公知的社会现象为基础,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批评公共权力,也可以说明本报及作者均不具有侵犯杨旺元名誉权的故意。

  4、客观地讲,李绿松事件之所以有较大社会影响,主要是因为人们对公共权力合法性的关注。在此过程中,公职行为、公共权力的社会评价已使杨旺元的个体形象不再拥有个体民事权利的全部意义,特别是本报的文章,始终都是在评价公共权力的合法与非法状况,所能引发的只能是对公安局公职行为的思考,而非杨旺元个人名誉的社会评价。(本报记者高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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