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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模何以变成嫌疑犯?--浙江平湖一大怪案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6日12:28 南方网

  浙江省的全国劳模、平湖光明电讯变压器厂原厂长王菊明被指控犯有“职务侵占、偷税、虚开增值税发票”三大罪名,一审认定二项罪名,二审却“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近日,检察机关在补充侦查后,仍然以原先的三大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19日,此案在平湖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持续3天,法院未作判决。此案因此被称为—平湖一大怪案

  从全国劳模到犯罪嫌疑人

  创办于20世纪70年代的镇办集体企业平湖光明电讯变压器厂(下称光明厂),在1980年11月起王菊明任厂长的18年间,企业年利税超千万元,跻身浙江省电子工业企业效益的前列。王菊明多次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浙江省优秀厂长等称号,是嘉兴市和平湖市数届人大代表。

  1999年10月27日,王菊明因涉嫌偷税、侵占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并经平湖市人大常委会许可,被平湖市公安局刑拘,同年12月3日被批准逮捕。

  2000年3月15日,平湖市公安局以王菊明涉嫌犯有职务侵占和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两项罪名,移送平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王菊明的辩护律师随即提交了辩护意见,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退回平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8日,平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后,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份起诉意见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王菊明和平湖大明电子厂(下称大明厂,系1993年6月创办的村办企业,组建单位是平湖市曹桥乡金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为王年观。王菊明在1995年—1997年为该厂技术顾问,并在他1998年离开光明厂后,于1999年任该厂技术副厂长。)进行有关涉嫌偷税罪的犯罪指控。另外还增加了一名涉嫌偷税的犯罪嫌疑人。

  5月17日,王菊明辩护人再次向检察院提起《补充辩护意见》,认为“大明厂和犯罪嫌疑人王菊明均不构成偷税罪,请求依法撤销偷税罪的犯罪指控,并对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并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于6月13日向平湖市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分别指控大明厂犯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偷税罪,光明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菊明犯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原市委书记为涉税问题作证

  2000年7月10日,平湖市法院对王菊明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每天有数百人次到庭旁听,庭审持续了长达五天半时间。

  更引人关注的是,原平湖市市委书记为王菊明涉嫌偷税问题提供了一份很重要的书面证据。他在这份律师的调查笔录中说:“据王菊明汇报,当时光明厂与大明厂出口产品有一部分,由于平湖外贸公司不能及时提供有关出口产品的核销证明,致使光明、大明两厂无法开具销售发票,无法办理该部分出口产品的免税证明。我当时认为此事并不复杂,用不着市委书记、市长出面协调,当时我就打电话给平湖市国税局局长顾北亭同志,请他出面与外贸公司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此事;同时我还关照王菊明,以后遇到此类事情要主动与外贸公司及有关主管部门商量沟通,后来我于1996年4月份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平湖市委书记,所以有关光明厂与大明厂的上述事宜的落实情况就不清楚了。”

  这份证据进一步证实了王菊明在主观上并不存在偷税的故意。同时也印证了王菊明曾因平湖外贸公司不给大明厂办理出口货物的核销手续、提供相关的开票依据和办理免税证明,而找市委领导解决问题的事实。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作为来料加工复出口企业的大明厂,必须先由平湖外贸公司办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转交给企业后,企业才能据此开具发票作销售收入,然后进行纳税申报。所以辩护人认为退一万步讲,就算大明厂构成偷税罪,责任也不在其本身,而在于造成大明厂无法申报纳税的平湖市外贸公司。

  而最关键的是,1995年至1997年期间,王菊明不是大明厂的财务及纳税申报工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仅是该厂的技术顾问,不具备偷税罪的主体资格。

  原审一审判决中,法院也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大明厂及被告人王菊明犯偷税罪不能成立。”一审认定有罪二审撤销原判

  在五天半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唇枪舌剑,争辩异常激烈。被告单位大明厂的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大明厂的犯罪事实与平湖市大明电子厂无关,因1999年5月21日设立的平湖市大明电子厂并非本案的被告单位,不能追究已注销的被告单位大明厂的刑事责任。且平湖市大明电子厂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事实。而被告单位光明厂的诉讼代表人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光明厂确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事实,但这是王菊明的个人行为,光明厂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王菊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菊明对大明厂没有投资,不是大明厂的业主,该厂系村办集体企业,认定其侵占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未侵占光明厂的财产112100·41元的矽钢片款;而价值148000元的UPS不间断电源设备款是财务人员工作上的失误所致,其主观上无侵占的故意。同样,被告人王菊明也无偷税的故意,且不是偷税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造成大明厂未缴企业所得税责任在外贸公司。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成立,但其中两笔证据不足。

  时隔3个月,即2000年10月12日,平湖市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一、对被告单位大明厂终止审理。二、被告单位光明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0万元。三、被告人王菊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所得赃款260100·41元发还给光明厂(由扣押机关平湖市公安局发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嘉兴市中院在接到大明厂和王菊明的上诉后,进行了审理。12月27日,嘉兴市中院对大明厂上诉案,作出裁定:“因原审已依法对其终止审理,现上诉的平湖市大明电子厂并非本案的原审被告单位,据此决定不予受理。”

  同日,对王菊明上诉一案,嘉兴市中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菊明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嘉兴市中院于2000年12月27日作出裁定:“撤销平湖市人民法院(2000)平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发回平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王菊明是不是大明厂的业主?

  “王菊明一案”发回重审后,在当地引起了更加广泛的关注。

  2001年1月5日,平湖市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2月9日,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于2月28日向平湖市法院重新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光明厂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菊明被指控的罪名与一审时一样,仍然是犯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

  在检察机关先后两次所指控的,以及一审法院认定和重审的庭审中,控辩双方所争论的焦点之一:被告人王菊明究竟是不是大明厂的业主?这是直接决定王菊明能否构成指控的三个罪名的前提和基础。

  检察院指控王菊明涉嫌的三项罪名,是其在任光明厂厂长,同时又是大明厂业主期间,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指控的侵占罪,认定王菊明利用职务之便,让光明厂为其私营企业大明厂多付和支付货款,从而侵吞光明厂26万集体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光明厂违反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3·6万元,抵扣税款12万余元,另外他还指示大明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万余元,税额9·3万余元。其作为光明厂厂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罪责难逃。同样作为大明厂业主,也难逃其责。偷税罪,认定其指使大明厂偷逃企业所得税479万余元。

  而辩护人在一审、二审和这次重审的庭审中,始终认为被告人王菊明根本不是大明厂的业主,所以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三项罪名,除了其中光明厂在他任厂长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他有关外,其它有关大明厂的事情,无论是否确实,都与王菊明无关。

  辩护人举证指出,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可以看出,1993年6月创办的平湖大明电子厂组建单位是平湖市曹桥乡金龙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性质为村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王年观。1996年3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张富民。49·5万元原始注册资金中,45万元由金龙村向平湖城建局借款,4·5万元系张富民投入。

  因此王菊明不是大明厂业主。原始账本和提货单不能出示?

  此案的另一个焦点是,王菊明究竟有没有侵占所指控的两笔26万余元的财产呢?

  庭审中,对起诉指控侵占的第一笔112100.41元矽钢片款,辩护人当庭出示了大明电子仓库保管员顾某的证言,顾某称由他本人记录的有关光明厂、大明厂的矽钢片的原始流水账经查对,在1997年3—5月间,大明厂根本没有收到过卖方浙江川电光明钢板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川电公司)这两笔价值11·2万元的矽钢片的记录,川电公司也提供不出这笔货是大明厂提走的任何原始依据。

  然而,这个重要的账本却被平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人员取走。庭审时,辩护人多次要求公诉机关出示该流水账本,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公诉机关对这一重要证据却拒不出示。一审时,平湖法院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这次重审依然如此。

  辩护人还指出,大明厂向川电公司提货并非王菊明操作,而王菊明作为一厂之长,根本不可能知道每笔提货单的具体数字。而实际操作提货的是大明厂提货员黄某。黄某在向公安机关作证时谈到,他为大明厂采购的矽钢片均运到大明厂,由仓库收货员收入仓库并记录,他每次向川电公司提货均签提货单交给川电公司。这些提货单是直接确认黄某代表大明厂,从川电公司提走了多少货并运至大明厂入库的重要依据。但让人想不到的是,川电公司却以遗失为由拒不出示黄某签领的提货单。而这些提货单凭证保留年限至少为10年。另外,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王菊明侵占的另一笔14·8万元UPS电源设备款,因款已付给光明厂(有汇票为证),辩护人认为这一指控同样不能成立。

  据了解,公诉机关认定王菊明侵占14·8万元设备款的依据主要是大明厂出纳张菊华在审查期间的笔录证言。交货前开增值税发票是否犯罪?

  公诉人这次指控的被告人王菊明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有四笔,庭审中,辩护人对指控的其中两笔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中一笔一审法院已不予认定和另一笔50·4万元矽钢片的6张税款73230·77元提出异议,认为这笔是有实际货物交易的,不存在虚开的事实;且公诉人对这一次虚开行为重复认定为虚开数额,有违刑事原理。

  辩护人认为,在1996年5月底,光明厂委托大明厂采纳一批价格50·4万元的矽钢片,被告人王菊明让大明厂出纳开具的这笔矽钢片增值税发票时,当时确有真实货款交易的意愿,但由于当时市场行情的急剧波动而未能及时向光明厂供货,后以105吨矽钢片冲抵了这50·4万元的矽钢片,完成了交付,故不存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被告人王菊明没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主观故意,国家税额也毫无损失。诚然,在货物还没实际交付时,就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先行抵扣税款是违法的,但也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这与刑事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记者的愤怒与老职工的同情

  在一审判决一个月后,当地传媒发表了一篇《从“办厂能人”到阶下囚》的文章,开头在历数王菊明的成绩功劳后说:“然而王菊明却于1993年开办了私营企业平湖大明电子厂,于是大明厂一天天‘亮’起来,光明厂却迅速地‘暗’下去,而王菊明也最终将自己送上了法院,终结了自己的企业经营生涯。”

  在另一篇《王菊明的悲剧》一文中,称“不免既为王菊明的违法举动而愤怒,同时也为其从‘办厂能人’到阶下囚的人生轨迹而遗憾。”“但王菊明却最终毁于自己的贪欲……尤其像王菊明这样一明一暗经营两家企业,拿着集体厂的‘鸡’去生私营厂的‘蛋’,是稍有一点常识的人都懂得的违法行为。”

  庭审中,王菊明在陈述中提到,其与光明厂的主管部门城关镇政府(现为当湖镇)的承包合同(经市公证处公证),其担任厂长期间的奖金,是按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利润比例提成的,但至今他还有70多万奖金尚未领取。

  一位60岁的老职工和一些旁听者听了后感叹:“王菊明这个案子都快搞了两年,既没查出王菊明贪污,也没查出受贿,现在像他这样的厂长太少了。”

  而早在一审判决后,一份由光明厂许多工人签名寄给中央、省、市领导的投诉信中,这些工人在信中强烈呼吁“希望能公正对待老厂长王菊明,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不对,但他是为厂里,不是为个人,希望能实事求是依法处理他的问题。”撰文:陈洪标(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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