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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猝死在商场 双方分担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6日14:42 河南报业网

  本报新乡讯 轰动全国的新乡市工商局新华分局副局长周在烈到该市百货大楼维修自行车时猝死在营业大厅内一案,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几个月的审理,于3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终审判决书。

  法院认为:周在烈之妻宰金花在百货大楼购买自行车后,与周在烈在“三包”期间到百货大楼要求维修,双方之间系售后服务合同关系。百货大楼在提供售后服务中无故意拖延
或无理拒绝的行为,也未对周在烈实施侮辱、诽谤行为。因此,百货大楼的行为不违反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法院还认为,宰金花、周延龙作为周在烈的亲属,在周在烈死亡后,宰金花、周延龙均有妥善安置周在烈遗体的义务。宰金花、周延龙将周在烈遗体停放在百货大楼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场所16天,并在百货大楼门口扯横幅、挂遗像、放花圈,严重妨碍百货大楼的正常商业活动,且有违社会公德,对百货大楼的经营权造成了损害,构成民事侵权。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应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由此,判决宰金花、周延龙赔偿百货大楼经济损失23069元,并互负连带责任;百货大楼付给宰金花、周延龙损失款9080.21元,上述款项相抵,宰金花、周延龙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百货大楼经济损失13988.79元。(刘新萍)(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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