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邹高翔)昨天,轰动全省的普宁“7-3”涵洞爆炸案在惠州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原因是控方采集到新证据需要当庭质证。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仍然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应定为爆炸罪(第一次庭审情况见本报2月22日报道)。
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一些新证据:涵洞示意图表明出口距大坪镇最近的民居只有20米;大坪镇涵洞附近民居被爆炸震得墙体脱落的照片;几个村民的证言,证实“涵洞上面有条路,不时有人放牛经过”,“洞口被木板堵住很长时间,人很难进去”。
头号被告原水唇镇镇长彭振亚的辩护律师指出,爆炸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彭振亚等人的行为对象只是位于荒山僻野的涵洞,目的是泄愤,而非伤害他人。控方的新证据并不能为爆炸罪定性,相反倒有利于辩方之处:洞口长期被堵住,洞内因封闭、动植物腐烂,完全可能产生有毒气体,致入洞察看的6人死亡。一氧化碳到底是否由爆炸产生,缺乏技术鉴定。涵洞上面有条路,爆炸点在水唇镇一边,死者生前可以走这条路去查看,且有村民证言“他要进去看,我拦不住”,说明死者生前疏忽大意,冒险进洞。涵洞全长200多米,即使出口距民居只有20米,爆炸也不会危害他们的安全。
彭振亚等人到底犯什么罪?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答案还有待时日揭晓。
庭审直击 原镇委书记高呼“冤枉”
昨天,审判长宣布休庭后,第二被告--原水唇镇镇委书记彭国裕突然站起来,举起戴着铁铐的手,高呼:“我要辩护!我冤枉!”直到哭出声来。法官及时予以制止,审判长对他说,若有新的辩护意见可书面提交。
彭国裕被指控同意彭振亚等人实施爆炸,但在法庭上他否认知道此事,是别人干的与己无关。一些旁听者认为,彭国裕的辩解很难成立,这么大的事,没有书记“一把手”点头,谁敢干?彭振亚为公家办事,出于“自我保护”,也会请示彭国裕。(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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