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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如何剪断腐败犯罪的行贿链条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8日09:16 人民网

  胡长清,一个受贿高达540多万元的高官伏法了;成克杰,数年时间聚敛了几千万家身的贪官被处决了;经济发展情况一般的安徽阜阳的父母官———肖作兴当上市长那天晚上,就收“百万雪花银”,他的下场也是百姓唾弃。

  对于这些贪图个人小利而忘国家大利的受贿者,我们看到,在党中央的反腐决心下,他们难逃法律的制裁;而对于行贿者所扮演的不光彩角色,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呢?

  行贿犯罪是腐败犯罪温床上最易扩散的毒瘤!

  何谓贿赂?《说文解字》有解:“贿,财也;赂,遗也”,贿赂就是一方向另一方馈送财物。可见,行贿与受贿,本是一对孪生孽种,连体怪胎。我国的《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行贿是以得到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为得到这种利益,行贿者是“千里送鹅毛,情轻礼却重。”

  可是,我们的周围,有人并不以行贿为罪,有的视行贿为搞活企业的“润滑剂”,以行贿为能;有人视行贿为人际交往的“礼尚往来”、“花钱办事”,乃传统文化与社会风气使然,甚至对行贿者抱有同情,概以“受害者”“弱者”,同情之。

  其实,看今天的行贿犯罪,其形势的严峻与复杂,其破坏的程度,远非昔日可比。从行贿犯罪的目的来看,是为了获得不当利益;从犯罪的主体看,不独有个人犯罪,更有以法人和单位名义进行的犯罪;行贿内容,也早已不局限于“财物”,而囊括了用人、提职、晋级、免费旅游、出国观光、海外定居、留学担保以至提供“性贿赂”等;行贿的手段与趋势,呈现出隐蔽与公开并存、行贿与受贿交替、以“合法”掩盖非法、案值越来越大等态势。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在归纳当前行贿犯罪案件的新特点时指出:一是行贿犯罪向社会多领域多行业渗透,从金融证券、建筑工程等经济热点延伸到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等多领域;二是行贿犯罪手段恶劣,腐蚀性大,手段从简单地送金钱、首饰发展到送股票、汽车、房子,包办出国旅游,利用美女,不择手段;三是大案比例明显增加,行贿金额增大,在福建检察机关去年查办的行贿案中,平均案值竟高达67万元。

  由于行贿犯罪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和传染性,它成为腐败温床上一个最容易扩散的毒瘤。行贿犯罪对公务员队伍的腐蚀,对社会风气构成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

  行贿犯罪引发受贿犯罪,受贿后又往往会导致渎职犯罪,法律专家称此为衍生腐败的“犯罪链”。行贿者如果是手中有权的国家公务人员,又会变本加厉地再将本捞回来,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也是腐败的可怕之处。更为可怕的是,行贿一但变味成礼尚往来,成为社会的一种时尚,大家陷入一种为正当或不当的利益而拿“礼”办事的心态时,腐败犯罪也就愈演愈烈了。

  法律是解除行贿链的有力手段

  去年10月底至11月中旬,向巨贪胡长清行贿的一系列案件相继在江西的新余、上饶、南昌、景德镇以及深圳、上海开庭。这是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第一次集中公审这么多的行贿者。那些希冀借助胡长清势力而得利的行贿者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近些年来,随着打击腐败犯罪力度的加大,用法律手段制裁行贿者成为社会的共识!

  河南省检察机关1999年至2000年的两年间,共立案侦查涉嫌行贿犯罪案103件,占同期查办贿赂案件总数820件的12.6%。江西省检察院到去年10月底,全省检察机关已经依法查处行贿案件48件50人,占查处贿赂案件的14.7%。

  法律专家因此指出,防止腐败犯罪的主要方法就是依靠法制,加大打击力度。国家司法部门高度重视从法律角度预防和惩治行贿犯罪。先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从一款的规定,细化为行贿罪,贿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五个条文四个罪名,并且基本的量刑也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分化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等几种情形。并在实践工作中,一改以往司法实践常常是将行贿者作为证人来对待,很少追究刑事责任的状况,越来越重视行贿案件的审理。

  随后在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200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表示,将依法严肃查办那些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对进行走私、制假、骗税、骗汇等非法活动行贿的;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的;因行贿致使国家利益和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单位行贿、单位行贿情节严重的;介绍贿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严惩不贷。

  减少法规执行弹性 杜绝行贿买权

  应该说,不规范的执法环境是导致行贿犯罪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目前许多领域的法制还不健全,造成执行法规有一个弹性空间,加上缺少必要的监督,行政、执法就有一个可左可右的几率。如果行政执法机关能依法高效率办事,谁会将原本属于自己的钱送给别人,增加企业生产、运行成本?另一方面,国家出台了许多好政策,但到下面执行起来,又是一番模样。于是,“权力出租”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官款相傍”互赌命运。可是他们最终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希望在纯洁的天空下,我们能为社会的纯净出把力。本报记者 柳晓森《人民日报》(2001年03月28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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