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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应承担更换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8日09:33 法制日报

  甲租用乙的理发店铺面作理发生意。供电局查出,该铺面房线路老化,通知出租人须在4日内对旧电线加以更换。

  出租人则是提出应由甲乙二人共摊费有。双方协商未果,4日后供电局停止了供电,甲经营中断造成损失。不得已,甲只好自己更换。

  双方就费用及损失赔偿发生争议,同意将争议交某仲裁委仲裁。

  法律解析

  就本案而言,首先应明确修缮义务由谁负担。依合同法第220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线路本为供理发店用电而设,其属于租赁物一部分,属于法定修缮范围。出租人乙虽然要求与承租人甲分担费用,但由于协商未果,不属有合同特别约定,故出租人应负修缮义务。

  其次,由于出租人乙负有法定的更换电线的义务,但在供电局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出租人消极地不作为,导致供电局停止供电,造成了承租人甲的损失,故出租人应负债务不履行的法律责任,所以对于甲的营业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再者,承租人甲自己更换线路,这不属于自己履行义务而显属为出租人乙来尽义务。故属于无因管理,甲为此支出费用,乙应负责返还或从租金中加以扣除。(蔡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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