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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避免法规规章“相互打架”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8日09:33 法制日报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是大家一致的看法。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难发现,我们的一些地方规章法规,有的在内容上相互冲突,以致人们无所适从,甚至引起一些认识上的混乱。现举一例。

  居住物业是我国近十几年发展迅猛的一个新兴市场。某市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5月28日通过的地方法规《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把居住物业分为外销商品住宅、高标准内销商
品住宅(侨汇房)、普通内销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宅、未售公有住宅5类。但在此法规尚未废止的情况下,1999年11月25日该市人民政府又转发了《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把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侨汇房)、普通内销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宅和经济适用住宅、动迁住宅、职工住宅、解困住宅、落政住宅、私有自用住宅,统统归并为“普通内销商品住宅”。并称此前该市的有关规定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按这后一项地方规章的提法,合并内销住房种类是为简化手续,逐步建立统一的商品住房市场。按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的立法改变滞后状况适应相应变化,这完全是无可非议的。但令人遗憾的是,一项政府规章根本就没有资格取代一项地方法规。即使原先制定的法规有问题,那也应该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修改解决,而不能用一项规章去否定前者。

  出现这种情况,其实不单只是反映出我们一些政府部门在法律意识上的欠缺,同时它也制造了冲突———地方人大出台的法规是一种提法,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又是一种提法,这让老百姓怎么办?

  上述这种立法上的不一致,必然会导致认识上的混乱。比如,该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已售公有住宅实行政府定价;普通内销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侨汇房)和外销商品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明确表明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普通商品住宅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这是保证我国城镇居民“居有屋”的最基本生活需求。这在经济发达国家也是如此。但如果按后出台的规章内容,这些住宅名称全要混称为一种住宅,那其价格是否也要出现相应变化呢?我认为至少会产生以下几点问题:首先,把实行政府定价(含指导价)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居住物业混称,是否意味着该地政府已经取消了对房地产市场实行一定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呢?这可是直接关联到我国在实行并完善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是否要依法保护和是否要兼顾到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的大问题。其次,把商品住宅和非商品住宅混称,忽视了我国现阶段在居住物业走向市场进程中的种种实际情况,特别是忽视了大多数生活水准尚不高的城镇居民在计划经济时分配到的非商品住宅的客观情况。第三,面对相悖的不同法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如何依法管理呢?甚至可能出现政府的这个行政部门在宣传和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政府的那个行政部门却在宣传和执行取消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这将严重损害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居住物业市场发展快,变化大,用法律手段规范、维护其健康发展是正确的。但只有提高立法质量,避免法规的互相冲突,才能真正达到我们企盼的目标。(朱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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