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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地方法规把监督落到实处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8日09:46 法制日报

  今年2月,广东省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我国首项地方性专门法规———《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草案)》。这一条例草案与以往相比,在两个方面有了突出的变化:第一,它细化了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的监督内容,提高了预算的透明度;第二,它加强了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人大可以随时了解政府在执行预算过程中的变化。由此引发了我们对人大监督问题的更深一步的思考。

  人大监督即是人民的监督,它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神圣权力,但长期以来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项权力加以支持和细化,人大监督成了大而虚的东西,操作起来有着很多具体的困难,导致人大的权力,进而是人民的权利,没能落到实处。这一法律的缺陷所引起的问题就是人大成了“橡皮图章”,人民代表成了“举手道具”。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人民民主意识的不断提高,这种现象越来越令人无法容忍,加强人大监督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但是,人大的权力究竟应该如何行使呢?审批政府的财政预算是人大监督权的一种体现,但要审到怎样的程度才能算人大真正行使了监督权呢?如果只是单纯对几大类的收支情况进行一番“过目”,那么这种监督就是一种形式。因此只有细化审批内容才能把监督真正地落到实处。这就需要法律法规对人大监督的内容、范围加以界定,对人大监督这种行为进行可操作化和具体化的规定,也就是说人大监督的行为需要具体的程序加以落实。把人大监督具体化也是对人大监督本身的一种制约。没有实现程序的权力既可以是没有权力,也可以是无限的权力。没有细化的监督内容,没有具体化的监督程序,很可能会出现人大“越权”监督的情况,这既不利于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行使行政和司法权,也不利于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另外一点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的是,人大监督是一种怎样的监督,究竟应该是过程监督还是事后监督?从广东省人大通过的条例来看,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的监督是一种过程的监督,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大的变化时要向人大汇报。这种监督是有利于政府工作的,是积极的具有建设性意义的监督。而如果是单纯的事后监督的话,就很容易把人大监督变成一种“惩罚性”监督。人民代表对政府、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不满意,在平时没有畅通的渠道进行表达和反映的时候,只有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在审议政府和两院工作报告的时候表现出来,投反对票、弃权票就成了发泄不满的方式,其效果肯定不会太好。而当不满变成一种怨气的时候,政府也很难把握工作中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因此保证政府与人民相互沟通的渠道畅通,使政府随时接受人大的监督,使人大的监督成为对政府工作过程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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