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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使用移动式黄、蓝色标志灯有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8日10:58 新闻晨报

  本报讯 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移动式黄、蓝色标志灯具的审批程序,从4月1日起,原先批准同意安装、使用的移动式黄、蓝色标志灯具和警报器一律停止使用。

  本市煤气(含天然气)、水务、电力、市政、城市交通、地震、通讯、防汛指挥部等部门的抢险救灾现场指挥车允许安装、使用移动式黄色、蓝色标志灯具。对确有紧急任务且符合本规定限定范围内的车辆,使用单位限额定向核发《移动式黄色、蓝色标志灯具使用证
》,其他单位一律不予核发。(通讯员赵起鸿孙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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